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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cec物流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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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公告(2026 年第 84 号)

日前,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此次调整将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及索安非托增列入目录(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上述成分的药品制剂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布上述品种供通关申报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需注意,有关商品编号仅涵盖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品类;若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编号范围,企业应当如实申报。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说明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docx》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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