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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EXW方式出口取消退税的货物,实际取得的收入仅为EXW成交价,按FOB价全额计税是否合理?

以EXW方式出口取消退税的货物,实际取得的收入仅为EXW成交价,按FOB价全额计税是否合理? 出口退税会计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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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以EXW方式出口取消退税的货物,实际取得的收入仅为EXW成交价,按FOB价全额计税是否合理?

EXW 方式出口取消退税货物:按 FOB 价计税的合理性与政策解读

导读:针对以 EXW 方式出口取消退税货物,税务机关按 FOB 价全额计税是否合理的争议,本文结合现行政策框架、业务实质矛盾及官方回复进行深度解析。

一、政策依据:计税基数包含境内杂费

所谓“取消退税的货物”,在现行规定下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此类货物增值税处理参照内销规则,计税依据明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在 EXW(工厂交货)成交方式下,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FOB 价等于报关单“总价”(即 EXW 工厂交货价)与“杂费”栏(含境内段运费、保费等)之和。因此,制度层面确实以含杂费的 FOB 价作为征税基数,而非企业实际收到的 EXW 成交价。

二、核心矛盾:收入与税基不匹配

企业的困惑在于:EXW 条款下,境内段运费及港杂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实际收入仅为 EXW 价。若按含杂费的 FOB 价全额计税,意味着将不属于卖方收入的金额纳入税基,造成“收入与税基不匹配”。

从政策设计逻辑看,海关与税务统一以 FOB 价为基准,旨在规范计税口径、便于征管比对,而非逐单匹配资金流。但从实质课税原则出发,若杂费部分确由买方直接支付给承运人,卖方从未经手且未取得相应收入,对该部分课税在法理上存在争议空间。

实务中,此类争议的解决取决于三个关键点:

  • 报关单杂费栏是否如实填报;
  • 卖方能否提供证据证明杂费由买方直接支付且自身未收款
  • 主管税务机关对“实际销售收入”的具体认定口径。

三、操作建议与风险应对

若企业面临此类计税争议,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核查报关单规范性:确认杂费栏填报是否真实准确。若未填或填报不实,可能引发价格瞒报风险;
  2. 完善证据链:若已如实填报,需准备完整的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等,证明境内段费用由买方承担且卖方未实际取得该笔款项;
  3. 寻求专业支持:鉴于涉及税企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律师,结合完整业务单据进行针对性分析与应对。

四、官方回复解读:坚持 FOB 计价原则

针对纳税人关于计税依据的咨询,税务部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11 号)第七条作出明确答复:

1. 计算公式明确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1 +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对于不涉及进料加工的一般贸易出口,计税基础即为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2. 计价口径统一
公告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为准;若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务局的逻辑是:征税环节与退税环节的计税依据口径保持一致,均以出口发票或报关单反映的 FOB 价为准。

3. 官方立场总结
税务回复的核心观点是:在现行规则下,计税依据看的是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上的 FOB 价,而非合同项下实际收取的 EXW 价。这一回复重申了制度层面的执行口径,表明按 FOB 价计算销项税额有明确文件依据。至于 EXW 方式下因费用承担方不同导致的税基与收入不匹配问题,属于政策适用中的深层争议,通常不在常规书面答复中展开价值判断。

注:以上内容是对政策框架及官方回复的客观梳理与解读,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风险研判或处置建议。涉及具体税务争议,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专业法律分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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