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物流公司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因疏忽未报检,被海关处以 7.4 万元罚款。该案例为报关代理企业敲响了合规警钟。
案例回顾:申报单位因疏忽被罚
违法事实: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期间,当事人代理申报进口“医用干式激光胶片”8 票。经查,上述货物属于医疗器械,但当事人作为代理人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导致申报时未向海关报检。
涉案货值共计 5788.93 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海关定性明确指出:“当事人作为代理人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这意味着货主提供的资料中已包含关键信息(如医疗器械属性),但代理方未能识别。
处罚依据与结果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证据链:包括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信息(国械备 20150308)、业务委托记录、货值计核材料以及当事人认错认罚承诺书等。
深度解析:为何处罚代理而非货主?
许多从业者疑惑为何受罚主体是代理公司。根据法规逻辑,责任划分清晰:
法律责任主体并列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均应当向报关地商检机构报检。两者在法律义务上是并列关系。
针对代理的专项罚则
本案引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专门针对代理报检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单证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核心失误:审核缺位
结合书证中的“国家药监局备案信息”及“业务委托记录”,海关认定代理方存在工作疏忽。推测原因是品名“胶片”看似普通塑料制品,导致操作人员未进一步核实其医疗器械属性,从而忽略了随附单证中的关键情报。
目前,当事人已认错认罚。此案例警示所有报关代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切勿因品名通俗而忽视对医疗器械等特殊监管货物的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