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 年第 28 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本公告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9 月 4 日
政策解读: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事项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为落实该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扣缴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确保《扣缴办法》顺利落地,明确具体申报操作,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核心在于发布配套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一)《申报表》结构
《申报表》用于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分为表头与表内两部分:
- 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表内项目:涵盖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等 5 类共 14 列,另含声明、经办人及代理机构信息、税务机关受理信息等。
(二)《附列资料》结构
《附列资料》主要用于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扣缴申报明细:
- 表头项目:与《申报表》一致。
- 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费)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等 7 类共 19 列。
(三)填报说明要点
填报说明分为四个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逐项填报指引。特别规定:以纸质方式报送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 9 月 3 日
第一条【适用范围与扣缴义务人】
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教育等服务(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本办法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税交易具体范围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9 号)执行。支付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税额计算】
应扣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真实资料,扣缴义务人据此计算税额。
第三条【代扣时点】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无需代扣。
第四条【附加税费】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第五条【申报期限与发票开具】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已扣缴增值税的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税;若自然人未申请代开,扣缴义务人可提醒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六条【零申报情形】
对于未达到起征点、适用免征政策或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情形,扣缴义务人仍需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申报。
第七条【更正申报】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导致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当期扣缴申报。
第八条【信息提供义务】
自然人要求查询已扣缴税款、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第九条【信息真实性与争议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按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并申报,不得擅自更改。发现信息不符且自然人拒绝修改的,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发现扣缴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条【资料保存】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保存代扣代缴账簿、凭证、自然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支付记录及优惠资质资料等。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对自然人身份信息及优惠资质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拒绝配合处理】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义务时,若自然人拒绝,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未按规定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冒用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互联网平台例外】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发生应税交易,若符合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规定的,由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应税交易,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