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巴方)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巴西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黄,特指源自巴西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内形成的干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供体牛必须满足严格的健康与饲养标准:
- 溯源监管:在巴西官方有效监管下出生、饲养并屠宰,且可通过追溯体系定位至来源农场。
- 疫病控制:屠宰前 12 个月内,来源农场未发生炭疽、口蹄疫;前 6 个月内未因其他应申报牛病受到检疫限制。
- 疫苗与检验:屠宰前至少 14 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宰前宰后检验无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症状。若发现上述疾病,同批次及同农场牛黄禁止出口。
- 饲料与残留:从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饲料(特定豁免除外),未使用禁用药剂;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残留量符合中巴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与设施:
- 经巴西主管部门批准,持续符合中巴安全卫生规定;
- 已获中方批准的输华牛肉出口企业;
- 由巴方向中方推荐并完成注册登记;
- 配备低温干燥设施及温度控制设备;
- 拥有遮光、干燥且卫生的成品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加工过程须严格执行卫生规范:
- 宰前宰后检验符合双方法律法规;
- 确认供体牛健康,无传染性疫病临床或病理变化;
- 禁止使用向脑腔注射气体击昏或脊髓穿刺法;
- 采集方式安全卫生,严防脑、脊髓、扁桃体等特定风险物质污染;
- 清理杂质仅限物理去除(如纱布擦拭),严禁水洗或化学处理,且须在独立区域完成;
- 干燥过程需有效去水并避免高温损伤,定期对环境及设备消毒。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 包装:使用干净、卫生的全新材料,同一生产日期产品独立包装标识。
- 标签:标明产品名称、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以及注册屠宰场和企业的名称、地址及编号。
- 储运: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防污染,运输途中不得拆开或更换包装。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巴方负责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完全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注册登记企业资质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现场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对检疫不合格情况,海关将依法依归及《议定书》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9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