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商事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一家投资公司向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支付44.1万迪拉姆(AED 441,000),该款项为拖欠的物业管理及租赁服务费用。
此外,投资公司还需按照**年利率5%**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直至全部款项付清。同时,投资公司还需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不过,法院驳回了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某银行与投资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
案件起因
该纠纷源于双方于2021年6月签订的一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涉及一个房地产资产组合的物业管理及租赁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物业日常管理;
房屋出租;
租金收取;
作为对价,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和佣金。
随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银行作为贷款方参与其中,为拥有相关房地产的公司提供信贷融资。
物业管理公司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要求支付661,500迪拉姆。但持有相关房地产的投资公司并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委托会计专家核查
法院随后指定会计专家,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发票以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会计专家最终认定:
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物业管理和租赁服务,因此有权获得其开具发票所对应的费用。
在扣除此前已经支付的一笔款项后,会计专家计算出投资公司尚未支付的余额为441,000迪拉姆。
法院接受了会计专家的调查结论,认为相关结论符合适当的会计原则,并且得到了案件材料的充分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作为房地产所有方的投资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上述剩余款项。
法院:合同有效,履约就应当付款
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服务,另一方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如果一方未付款,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应付款项。
银行无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银行与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三方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银行需要承担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费,也没有规定银行对本案所涉及的债务承担付款义务。
因此,银行不需要与房地产所有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
最终判决
迪拜商事法院最终判令房地产所有公司:
支付物业管理公司441,000迪拉姆;
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利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直至全部款项付清;
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案件核心启示:如果物业管理、租赁等服务已经按照合同实际完成,服务方应妥善保存合同、发票、服务记录及收款记录。一旦发生拖欠,这些材料可以成为主张服务费的重要证据。同时,如果希望银行、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付款责任,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付款或担保责任约定,仅仅作为三方协议的参与方,并不当然意味着其需要承担另一方的债务。
源自gulf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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