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9月9日,欧盟普通法院在阿布拉莫维奇诉欧盟理事会案(T-358/25)中作出判决,驳回罗曼·阿布拉莫维奇针对欧盟续延制裁措施提出的全部请求。
阿布此次挑战的是欧盟理事会2025年3月和9月作出的两轮续列决定,相关措施包括资产冻结以及限制进入或过境欧盟成员国。他同时要求欧盟赔偿100万欧元精神损失,欧盟普通法院也予以驳回。
阿布是俄罗斯知名寡头,也是英超切尔西足球俱乐部前老板。欧盟制裁文件曾称其与俄罗斯总统普京长期保持密切关系,并拥有接触普京的特殊渠道。2022年3月以来,阿布一直受到欧盟制裁,并围绕初次列名及后续续列措施多次提起诉讼。欧盟普通法院已在2023年和2025年两次驳回其相关请求。
一、欧盟不需要证明阿布能够影响普京
2023年,欧盟扩大了对俄个人制裁中的g项列名标准。其中与阿布直接相关的有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在俄罗斯开展活动的有影响力商业人士”;
第二类是“在向俄罗斯政府提供重大收入来源的经济部门开展活动的商业人士”。
这里的“影响力”主要指经济意义上的重要性,并不要求相关商业人士能够实际影响俄罗斯政府。
阿布认为,第一类标准实际上假定俄罗斯重要商业人士与俄罗斯政府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因此欧盟理事会至少应当证明相关人员真正能够对俄罗斯政府产生影响。
欧盟普通法院没有接受这一主张。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有影响力商业人士”可以根据职业地位、经济活动规模、资本持有规模、投资情况以及在企业中的职务等因素认定。2023年的规则修改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使其覆盖在俄罗斯任何经济部门开展活动的有影响力商业人士。
欧盟普通法院进一步认定,这一标准属于“客观、独立且充分”的列名依据。欧盟理事会只需证明两个要件,即相关人员属于有影响力商业人士,并且在俄罗斯开展活动,无须继续证明其与俄罗斯政府存在具体关系。相关人员本人没有参与俄罗斯政府决策、没有支持相关军事行动,或者没有实际能力影响俄罗斯政府,都不当然排除欧盟依据这一标准实施制裁。
二、持股28.64%,仍被认定具有足够影响力
欧盟理事会认定阿布属于“有影响力商业人士”,主要依据他在耶弗拉兹集团(Evraz)的持股。
耶弗拉兹集团是一家大型钢铁和矿业集团,母公司注册于英国,在俄罗斯拥有大量钢铁、焦煤和矿业业务。
判决确认,阿布持有耶弗拉兹集团28.64%的股份。这一比例没有达到多数持股,但他是公司的最大单一股东。耶弗拉兹集团共有四名股东持股超过5%,四名主要股东合计持有61.54%的投票权,其中阿布持有的比例最高。
阿布还有权单独任命耶弗拉兹集团最多3名董事,并享有涉及董事任命、股息支付、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等事项的股东权利。阿布称自己自2006年以来没有实际行使董事任命权,但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这并不改变相关权利本身的存在。
欧盟普通法院没有认定阿布控制耶弗拉兹集团。判决强调,制裁标准中的“影响力”并不等于公司法意义上的控制。即使阿布只是少数股东,其长期持有28.64%的股份,加上耶弗拉兹集团本身在俄罗斯钢铁和矿业领域的重要地位,也足以支持欧盟理事会对其商业影响力的认定。
阿布还持有俄罗斯大型矿业企业诺里尔斯克镍业(Norilsk Nickel)约2.5%的股份。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考虑到该公司在全球钯和镍市场中的地位,这笔投资仍可以作为补充证据。不过,认定阿布商业地位的主要依据仍是其在耶弗拉兹集团的持股。
三、钢铁和矿业投资又构成一项续列依据
阿布同时受到另一项g项标准约束,即“在向俄罗斯政府提供重大收入来源的经济部门开展活动的商业人士”。
前一项标准主要判断商业人士本人的经济地位,这一项则进一步审查其投资和经济活动所在的行业。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这一标准不会覆盖所有普通投资者。相关人员在这些行业中的经济活动或者投资仍需达到一定规模。
耶弗拉兹集团再次成为主要依据。
欧盟普通法院援引的材料显示,耶弗拉兹集团的钢铁业务主要集中于俄罗斯生产,产品用于基础设施和建筑等领域。相关证据还显示,耶弗拉兹集团一度生产俄罗斯约28%的铁路车轮和97%的钢轨。
欧盟普通法院还注意到,耶弗拉兹集团钢铁业务收入占集团总收入的66.3%。结合俄罗斯钢铁、煤炭和矿业的整体情况,欧盟普通法院认定欧盟理事会已经充分证明这些行业构成俄罗斯政府的重大收入来源,并形成足够具体、准确且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阿布通过耶弗拉兹集团和诺里尔斯克镍业参与相关行业。
因此,这一标准同样不要求多数持股、董事身份或者直接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也可能成为列名依据。
四、股份难以出售,没有成为解除制裁的理由
阿布还主张,英国制裁、耶弗拉兹集团的股权登记机制以及欧盟制裁相互叠加,使其实际上无法取得相关股票证明,也无法出售耶弗拉兹集团股份。
阿布据此认为,如果耶弗拉兹集团持股是继续列名的重要依据,而现有制度又使这些股份无法出售,他事实上就很难改变导致自己被制裁的状态。
欧盟普通法院没有接受这一主张。
阿布主要提交了一份律师法律意见,以及其本人、耶弗拉兹集团与英国金融制裁实施办公室之间的往来邮件。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相关股份登记机构、欧洲清算机构或者英国金融制裁实施办公室已经明确、最终拒绝为其出具持股证明或者办理相关股份处置手续。
欧盟普通法院还认为,该法律意见是应阿布要求、为诉讼抗辩目的制作,因此证明力有限。意见中还引用了一些没有完整提交给欧盟普通法院的文件,进一步削弱了相关结论的证明力。
对于英国制裁造成的影响,欧盟普通法院指出,欧盟制裁制度与第三国制裁制度相互独立。阿布所称的一部分股权处置障碍来自英国公司法和英国制裁,欧盟理事会没有义务在续列时承担这些第三国措施产生的全部后果。
欧盟普通法院还明确,欧盟这套制裁的目的并非要求每一名被列名人员通过改变个人行为实现除名,而是增加对俄罗斯政府的整体压力以及相关行动的成本。因此,即使阿布确实很难改变自身经济状态,也不会因此自动导致制裁失去合法性。
不过,欧盟理事会仍然需要定期重新审查列名。旧证据可以继续使用,但前提是列名理由没有变化,相关事实和法律环境也没有发生足以使这些证据失效的变化。
五、拥有葡萄牙国籍,阿布仍受到欧盟旅行限制
阿布同时拥有俄罗斯、以色列和葡萄牙国籍。由于拥有葡萄牙国籍,他也是欧盟公民。
阿布据此主张,欧盟限制其进入或者过境其他欧盟成员国,侵犯了欧盟公民享有的自由流动权。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下的制裁,与欧盟成员国依据《欧盟公民自由流动指令》基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理由限制个人入境,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欧盟理事会采取制裁时,不需要证明阿布本人实施了危害公共秩序的具体行为。
不过,这种限制仍须符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盟普通法院指出,现行制度允许成员国接纳本国公民,设置了紧急人道主义等例外,并要求定期复审制裁名单。因此,相关措施只是暂时限制阿布的自由流动权,没有永久剥夺其欧盟公民身份产生的权利。
结语
这份判决进一步确认,“有影响力商业人士”主要是经济意义上的判断。欧盟理事会可以依据持股规模、投资情况、商业地位和所涉企业的重要程度作出认定,不需要证明当事人与俄罗斯政府存在直接政治联系,也不需要证明其实际控制相关企业。
阿布此次提出的少数股权、缺乏政治影响力、股份无法出售以及欧盟公民自由流动权等抗辩均未获得支持。
类似案件中的事实争议,仍将主要集中在个人商业地位、持股和投资规模、相关行业的重要性,以及欧盟理事会在每次续列时依赖的证据是否仍然准确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