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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阿联酋VAT进项税抵扣新增供应商核验义务,持有合规发票不一定能抵扣!

10月1日起阿联酋VAT进项税抵扣新增供应商核验义务,持有合规发票不一定能抵扣! 金贮出海服务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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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于2026年7月22日发布第13号决定,对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前核验供应商及相关交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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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于2026年7月22日发布第13号决定,对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前核验供应商及相关交易提出具体要求,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将供应商尽职调查从“最佳实践”升级为进项税抵扣的法定前提条件。本文梳理新规核心要求及企业应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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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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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背景:从“应知”到“可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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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6号联邦法令在增值税法中新增第54条之二,赋予FTA在供应与逃税有关、且纳税人已知或应知该关联时,拒绝进项税抵扣的权力。但“应知”的判定标准此前并不清晰。第13号决定正是为此提供了可操作、可审计的核验框架。未按规定核验,将被视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进项税抵扣可能被拒,FTA无需另行证明企业知晓逃税事实。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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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层核验:供应商 +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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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要求企业在抵扣进项税前完成两层核验。

供应商核验(首次合作或12个月内未核验的,须重新核验):对自然人供应商,须取得有效身份证件(Emirates ID或护照),并在供应发生前与其会面(线上或线下均可);对法人供应商,须通过官方数据库核实注册信息或取得注册证书副本;确认供应商拥有实际经营场所;评估三项风险指标(12个月内地址变更超2次、关键人员变更超2次、交易规模与供应商体量明显不符);如存在风险指标,须留存合理解释和证据。年供应额超37.5万迪拉姆的,还须取得银行出具的账户确认函。

交易核验(每一笔应税供应均须单独核验):供应商参与交易是否有真实商业理由;付款条款是否商业上合理;原则上须通过电子方式支付,现金支付须有书面记录和商业理由;第三方付款或向境外账户付款须有合理解释;价格或利润率不得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异常;商品或服务须在供应商持牌业务范围内;货物须真实、来源明确,供应商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涉及中间商时,其角色须有清晰商业解释。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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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金额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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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设置了三层金额门槛:

低于1万迪拉姆:一般可免于核验;12个月累计或预计超10万迪拉姆:小额例外不再适用;12个月累计或预计超37.5万迪拉姆:须额外取得银行账户确认函。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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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政策与过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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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要求企业保留书面政策,明确负责实施、复核和监督核验程序的人员及其权限职责。同时须记录已执行的核验步骤,留存支持文件和记录,以备FTA核查。

距10月1日生效已不足一个月。建议企业:评估现有供应商准入、采购及增值税控制流程;建立供应商和交易核验程序;制定书面核验政策;对财务、采购、应付账款团队进行培训。持有合规发票不等于一定能抵扣进项税,从10月1日起,能否证明已履行核验义务,将成为进项税抵扣能否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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