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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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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异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印发湖北省有关药品鼓励应用目录,将26种本地部分企业药品纳入鼓励应用范围。
发文鼓励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并制定配套优先措施;要求各医疗机构研究设置进院绿色通道等。
同时,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目录内药品实施台账管理和动态监测,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督促,通过定期填报配备使用情况、通报等方式,确保各级医疗机构积极配备目录内品种。
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擅自制定有利于本地特定经营者的有关药品鼓励应用目录,同步制定配套优先措施,并在执行中通过要求医疗机构报送配备使用情况、通报等手段,进一步督导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目录内本地企业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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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基于产地而非药品本身质量、疗效或价格的区别对待,导致本、外地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挤占了外地企业原有市场份额和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扰乱药品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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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督促,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废止有关药品鼓励应用目录,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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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这么一个正厅级单位的行政行为都违法,这说明当前法律的短板。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违法之处在于缺乏法律依据:擅自制定印发湖北省有关药品鼓励应用目录,将26种本地部分企业药品纳入鼓励应用范围。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本要求是“五统一、一开放”。“五统一”,就是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特别是实现产权保护、公平竞争、质量标准等制度的统一;统一市场基础设施,打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健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地方在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招商引资时,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有明确规矩,不能各行其是;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明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把尺子量到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促进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减少资源错配和闲置浪费。“一开放”,就是持续扩大开放,实行对内对外开放联通,不搞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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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开放大市场”,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设施联通、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超大规模市场体系。
核心目标: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壁垒,让商品、服务、要素能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平等交换。
“统一”体现: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统一。
“开放”体现在哪: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对内各地区互相开放、资源共享,对外优化市场准入和外资准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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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说来很深奥,其实一想就明白: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推广的是26种本地部分企业药品,照此推断,当然就会很麻烦。我经常说爱我HB,用我HB货,但这事可以说行政机关不能做,否则就会很麻烦。
否则,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就会变成地方的卫生健康委员会,那哪有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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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
滥用职权是对法治原则的严重背离。
它警示我们,权力即使被装在“法定权限”的笼子里,若缺乏正当目的的指引和严格程序的约束,依然可能异化为谋取私利、损害公益的工具。
因此,在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通过强化立法控制、完善司法审查、健全内部监督、提升人员素质等多维度努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确保执法权力行使始终符合法律的初衷与人民的期待。
参见王学堂编著《行政执法全流程实务操作与案例指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6年9月)第10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