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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背景介绍
(二)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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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 -
二是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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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公司提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项目年审表》载明所属行业为"电力" -
《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填"电" -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填"电力销售收入"
(三)税局4个执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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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能源公司少缴税款是马边国税局执法违法所致,并非能源公司自身过错; -
二是稽查局错误引用征管法52条第二款的5年追征期,本案应适用第一款3年内补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 -
三是处理决定作出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 -
四是复议机关法条引用错误(仅到款,未到项、目,且引用了不存在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