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上一篇我们聊了保函与保留金——中国承包商在沙特被锁定的现金流可能达到合同金额的20%-30%。但比现金流被冻结更可怕的,是利润被违约金吞噬。
HKA的CRUX数据显示,中东项目面临全球最长时间的工期延误。[1]2025年,沙特商事仲裁中心(SCCA)受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某外国承包商承建价值超过3亿里亚尔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多次发出修订设计、暂停工程、限制现场通道、大幅增加工程量,但只给予部分工期延长。项目最终延误超过原定期限2.5年,独立分析显示大部分延误由业主造成——然而业主仍在持续扣留延误罚款,并拒绝颁发初步验收证书。[2]
这不是个案。FIDIC合同将延误违约金上限设为10%,但沙特《政府采购与招标法》(GTPL)将上限提高到了20%。更致命的是,2023年生效的沙特《民事交易法》(CTL)赋予法院近乎无限的违约金调整权——可以减至零,也可以翻倍。[3]
本文是"中东工程承包法律冲突地带"系列的第二篇,聚焦延误违约金:当FIDIC的"每日罚金"遇上沙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中国承包商如何守住利润底线?
一
FIDIC的"温柔上限":10%违约金封顶
FIDIC 1999版红皮书第8.7条规定,承包商每延误一天,需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延误违约金(Delay Damages),但总额通常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4]2017版延续了这一上限。FIDIC的设计逻辑很清晰:给承包商一个"可预期、可计算"的违约成本,避免业主在延误时漫天要价。
二
GTPL的"法定上限":从10%到20%的翻倍
第一重冲击来自沙特《政府采购与招标法》(GTPL)。
三
CTL第179条:法院的调整权——从"减至零"到"翻倍"
第二重冲击来自2023年生效的沙特《民事交易法》(CTL)第179条。这是中东工程法律领域最具颠覆性的条款之一。
CTL第178条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违约金金额,但第179条赋予法院三项强大的调整权:[5]
四
伊斯兰法的"第三重门":禁止过度惩罚
五
业主扣款的"组合拳":延误罚款+保函索赔+保留金扣留
在沙特政府项目中,业主最常用的手段是"组合拳":当工程延误时,同时启动延误罚款扣除、履约保函索赔和保留金扣留。
-
项目价值超过3亿里亚尔,工期约3年; -
业主多次发出修订设计、暂停工程、限制现场通道、大幅增加工程量; -
承包商仅获得部分工期延长(EOT); -
项目延误超过原定期限2.5年,独立分析显示大部分延误由业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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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有并使用已完工的主要部分并向公众开放; -
业主拒绝颁发初步验收证书,继续扣留延误罚款;业主在整个项目期间持续延迟付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中国承包商在沙特面临的典型困境:即使延误主要由业主造成,承包商仍可能被持续扣款。因为沙特政府项目中的工期延长审批权掌握在业主手中,而承包商要在28天索赔通知期内(FIDIC Sub-Clause 20.1)完成所有索赔程序,否则可能丧失索赔权。
更残酷的是,GTPL第74条规定了延误罚款上限的例外情形:如果延误由"不可抗力"或"超出承包商控制的原因"造成,合同期限可相应延长且罚款可豁免——但承包商必须证明延误与这些原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在沙特法下,"不可抗力"的标准极为严格,必须达到"履行不可能"(Impossibility)的程度,而非仅仅"履行困难"(Hardship)。[10]
六
基于上述三重冲击,建议中国承包商在签署沙特工程合同前,针对延误违约金条款完成以下谈判 checklist:
结语
延误违约金是中东工程承包的"利润杀手"。FIDIC的10%上限在沙特变成了20%的法定上限,CTL第179条赋予法院近乎无限的调整权,伊斯兰法的"禁止过度惩罚"原则又让违约金的有效性悬于一线。当业主打出"延误罚款+保函索赔+保留金扣留"的组合拳时,承包商的利润可能在几个月内归零。
作为律师,我的建议很简单:在签署合同之前,先花一周时间谈判违约金条款。 合同里多写的一句"业主原因豁免",可能就是未来仲裁庭上价值千万的"免死金牌"。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文献、官方政策文件及市场信息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中东各国法律处于快速变革期,建议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咨询具有当地执业资质的律师并进行独立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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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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