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依法履职,提升“抓前端、治未病”效能。2026年1-6月,全省法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301065件。49.92%的民事一审案件依法启动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共结案122880件,其中调解成功56448件,成功率45.94%。新增14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为进一步挖掘“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效能,更好发挥以调促和、以调息诉、以调止争的示范指引作用,现发布全省法院第三批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案例。
目录
1 某供应链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等合同纠纷调解案——贸促会调解组织高效化解商事纠纷
2 林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调解在校大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石某与毛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有效运用居住权制度实质化解涉老借贷纠纷
4 某交通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工商联+N”联动化解公交车广告位租赁费争议
5 某公司与吴某商标权侵权纠纷调解案——“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高效化解商标侵权纠纷
一
某供应链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等合同纠纷调解案
——贸促会调解组织高效化解商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9日,某实业公司就贷款一事与某供应链公司及有放款资质的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某供应链公司委托第三人向某实业公司发放委托贷款4000万元。为保障到期债权实现,某供应链公司与另外8家企业、个人签订了担保协议。2023年9月5日,某置业公司就贷款一事与某供应链公司及有放款资质的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某供应链公司委托第三人向某置业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500万元。为保障到期债权实现,某供应链公司与另外7家企业、个人签订担保协议。两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均约定,出借人为某供应链公司,借款人分别为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第三人只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某实业公司的担保人之一。前述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签订后,某供应链公司通过第三人分别向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发放了贷款。后因受市场行情影响,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某供应链公司遂诉至法院,分别要求两家公司还本付息合计8100万元,并要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某实业公司的担保人之一)。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涉及企业较多,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当事人同意,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贸促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为避免复杂主体与法律关系争议陷入信息交叉失真与重复谈判困局,精心做足准备工作,组织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并案调解,厘清基础信息。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托后,发现两起借款合同纠纷在当事人、合同条款、纠纷类型等方面有共同之处,遂决定合并调解。经系统梳理,确认两案共涉及境内外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主体20余个。因涉案主体多、人员类型杂且互有交叉,案件信息链条较长,后续调解工作还需兼顾时差影响,调解员精心梳理出法律关系、注意事项等。
二是分步对接,收集各方意见。调解员充分用好前期基础信息梳理成果,按分步对接思路逐个收集调解意见。各方对借贷事实并无争议,难点主要在于如何确定还款金额和还款方式。某供应链公司要求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8100万元;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表示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希望在债务展期基础上免除部分利息。
三是排查风险,核实借贷关系。由于两案涉及金额大,主债务均为某供应链公司通过第三方贷款公司发放贷款,部分抵押物上并存多位抵押权人。为防范当事人虚假调解可能,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依法依规完成第三方贷款公司资质、主合同内容、资金往来明细、公司财务情况与抵押登记情况等核查,确认真实存在借贷关系。
四是专业促调,推动实质解纷。调解员充分发挥商事调解专业优势,协助某供应链公司实地调研某置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开发楼盘的销售情况,增强某供应链公司对回笼借贷资金的信心。同时,调解员严格把握法律法规对于利息上限和当事人授权的规定,结合两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提出调解方案建议。一方面,在调减利息基础上将原合同约定的先息后本还款方式调整为先本后息,把按季度等额还款改为按月递增还款,尽量减轻还款压力;另一方面,重新确认各方担保责任,给某供应链公司吃下“定心丸”。经多轮沟通,最终各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组织境内外主体线上签订调解协议。最终,该系列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处理结果
本案两起纠纷各方均签订调解协议,其中,某供应链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一案,协议约定某实业公司以先本后息、按月递增还款的方式分12期返还某供应链公司3900万元和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从2023年11月2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某供应链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某实业公司及7个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尚欠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某供应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一案,协议约定某置业公司以先本后息、按月递增还款的方式分11期返还某供应链公司3500万元和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从2024年1月2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某置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某供应链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某置业公司及8个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尚欠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后,某实业公司、某置业公司按期履行调解协议中的还款义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引发的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纠纷呈现多重复杂性,利益相关主体众多且构成特殊,涉及境内外20余个公司法人和自然人,法律关系交叉牵连,涵盖委托贷款、主从债务、抵押权顺位等,实质化解难度大,债务企业的核心资产房地产项目变现困难,执行风险高。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贸促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贸促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涉外商事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优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确定并案调解思路,在前期调解准备中,重点厘清基础信息,收集各方意见,并在法院指导下排除当事人虚假调解风险,有效避免复杂主体因法律关系争议陷入信息交叉失真与重复谈判困局,同时充分发挥商事领域专业调解经验,细致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增强调解信心,并综合企业经营实际提出灵活可行的调解方案,最后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成境内外主体之间调解协议的在线签订,促使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减轻各方当事人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
林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调解在校大学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9日,在校大学生李某甲驾驶胞姐李某乙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乙未给二轮轻便摩托车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林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各方同意后,委托道交纠纷调处经验丰富的律师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听取各方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林某认为李某甲事故发生后缺乏基本人文关怀,从未对其探望且协商赔偿事宜。李某甲认为事故与车主李某乙无关,李某乙不应承担责任。李某乙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对林某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调解员根据各方陈述,迅速归纳争议焦点:1.李某乙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伤残鉴定意见是否有效。
二是专业分析解惑,类案参考促调。关于李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调解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并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374-006)以案释法,向李某甲释明,李某乙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购买交强险,林某可以要求李某乙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伤残鉴定意见是否有效问题。调解员仔细查阅案件材料,梳理林某的病历资料以及鉴定意见书,发现林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受了胸椎骨折经皮刺穿椎体成形术,基于以往类似伤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办理经验,调解员综合预判即便重新启动鉴定,大概率不会推翻鉴定结果。因此,调解员建议李某乙先前往医院、鉴定机构等单位进行咨询摸底,避免因增加解纷成本扩大损失。李某乙在充分摸底后放弃重新鉴定申请。
三是示范文本核损,共促实质解纷。调解员组织双方用好示范文本资源,结合病历资料、医疗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对照要素式起诉状上列明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等,逐项核算林某的损失明细。据此,调解员指出在误工费、营养费以及护理费方面,林某主张的金额高于法律相关规定,并向林某充分释明。在共同核算定损基础上,调解员释法明理,积极促进双方互谅互让,李某甲主动向林某表示歉意,解开林某心结,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林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甲、李某乙向林某赔偿60000元。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要旨
本案系在校大学生驾驶未投保交强险摩托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无保险机制兜底,又涉及鉴定事项,调解难度相对较大。本案中,法院根据纠纷特点,委托具有丰富办理同类纠纷经验的律师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指导作用,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帮助当事人明晰自身权利义务、形成合理预期。之后,调解员充分利用专业优势,结合以往办案经验精准判断伤残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减少不必要的重新鉴定费用支出。同时,指导当事人用活示范文本,根据示范文本列明的赔偿清单逐一核算,确定实际损失,最终推动纠纷实质化解,解开“法结”同时解开“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
石某与毛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
——有效运用居住权制度
实质化解涉老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石某与毛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与毛某系母女关系。毛某自2021年6月起以装修房屋为由陆续向石某借款。2024年7月25日,毛某向石某出具《借条》,载明其自2021年6月至今共借石某款项817921元,李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条》出具后,李某与毛某未偿还任何款项。石某诉至法院,请求毛某偿还借款本金817921元,并自2024年7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李某承担债务担保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为朋友关系,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入驻综治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网格助力,核实民间借贷基础信息。调解员考虑本案借贷金额较大,且高于当地百姓对房屋装修支出的花费认知,决定从深入调查民间借贷事实着手,找准调解方向。经综治中心网格员协查了解,得知石某与毛某原系好友关系,2021年起,毛某以房屋装修为由向石某借款80余万元用于炒股,后因投资亏损无力偿还。2024年7月,毛某母亲李某自愿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目前毛某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并且每月需要支出医疗费用,其母亲李某也仅有一套老旧住房和每个月两三千元的养老金,用于维持母女二人日常生活及医疗支出。
二是法院指导,理清民间借贷还款调解路径。核实民间借贷基础信息后,考虑到本案毛某、李某生活较为困难、债务金额较大,并且双方主要财产为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如何依法平衡保障石某债权和李某、毛某居住权,调解员积极寻求法院指导。法官依法研判后,指导调解员可以在确认借款真实性和李某、毛某还款意愿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引导当事人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为李某设置居住权,以此通过现有住房价值偿还部分债务,不足部分以李某养老金、毛某未来收入保障医疗生活必需的结余为基础,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三是调解疏导,精心促调助力实质解纷。调解员首先通过“背对背”方式沟通,一方面向石某告知两人财产基本情况,释明进入审理程序可能面临的“执行不能”风险,并建议其从维护多年情谊角度,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向李某耐心阐释担保人责任范围,以及“所有权转移”与“居住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讲明“以房抵债+保留居住权”的解决方案不会影响其“老有所居”。在双方均认可房屋处置方案后,调解员又通过“面对面”协商,引导双方基于李某养老金收入、必要生活支出及毛某医疗费用等客观事实,协商确定剩余款项分期清偿方案。最终石某自愿放弃全部借款利息主张,双方就以房抵债和分期清偿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石某名下,用于抵偿30万元债务;石某为李某在该房屋设立终身居住权并办理登记。就剩余账款,毛某首笔支付7100元,之后毛某每月支付2300元、李某每月支付12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解纷要旨
本案是一起债务金额较大、债务人生活较为困难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高龄担保人居住权和养老权益保护问题。其难点在于如何平衡好“债权实现”与“生存保障”问题,处理不当,易陷入债权人权益落空与债务人陷入绝境的“双输”困局,甚至引发次生问题。本案中,综治中心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发挥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先由网格员摸清案件事实,了解债务人、担保人财产基本情况,为后续明确调解方向奠定事实基础。调解过程中,针对债务人经济情况,法院依法履行指导调解职责,在法律框架内提出“以房抵债+保留居住权”的调解路径,均衡保护双方利益。之后,调解员根据调解路径开展耐心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资产处置+权益保障+分期履行”的化解方案,有效平衡了债权实现与生存权、居住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
某交通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商联+N”联动化解
公交车广告位租赁费争议
基本案情
某交通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某传媒公司租赁某交通公司60辆城市公交车身做广告,租赁期间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某传媒公司租赁某交通公司20辆乡镇公交车身做广告,租赁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在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传媒公司广告业绩不佳,曾于2021年12月10日申请终止《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但某交通公司对该申请未作回复。后由于两年未收到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费,某交通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提出解除《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租赁费20万元。某传媒公司认为《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早已解除,其只需要支付2021年租赁费,并且在租赁费金额的计算上还应依据政府出台的疫情助企政策,减免三个月租赁费。此外,某传媒公司还主张,因疫情及车辆故障等原因,某交通公司的城市公交车曾处于断断续续运行或停运状态,严重影响车身广告效果,某交通公司应当承担城市公交车出勤率不高的违约责任。综合上述情形,某传媒公司认为其欠付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费7.5万元,某交通公司因城市公交车出勤率不高应赔偿其7.5万元,两份合同债务相抵,其无需再向某交通公司支付费用。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交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某传媒公司支付两年租赁费20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综合研判双方自行协商情况,认为双方具备较好调解基础,经当事人同意,依托“法院+工商联+N”多元解纷机制,委托工商联下属商会及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组建联调小组,梳理争议焦点。商会与调解组织分别选派人员组建联合调解小组。联调小组深入了解纠纷详情后,梳理出双方争议焦点:1.《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是否已于2021年解除;2.某传媒公司欠付的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费用应如何计算;3.某交通公司是否应承担城市公交车出勤率不高的违约责任;4.两份合同债务能否互抵。
二是法官跟进指导,明确权责边界。指导法官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析理。某传媒公司申请终止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某交通公司未作出回复,双方未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合同未解除,某传媒公司应当按照某交通公司要求支付两年租赁费。某交通公司的城市公交车出勤率不高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某传媒公司的损失主张于法有据。此外,双方互负债务可以抵销。
三是以合作共赢为导向,凝聚共识促和。在明确基础事实,找准解纷依据基础上,联调小组充分发挥熟知行业惯例、企业经营特点等优势,综合考量双方在乡镇公交和城市公交两份车身广告租赁合同履行中互负违约责任、政府相关助企政策以及后续将继续开展城市公交车身广告位租赁合作等因素,以合作共赢为导向,通过多次现场和电话沟通,最终引导双方就合同解除以及租赁费用支付等事宜达成一致。双方握手言和,并启动新一轮的城市公交车身广告租赁合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乡镇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某交通公司同意免去某传媒公司乡镇公交车身广告一年零三个月的租赁费用,只收取7.5万元租赁费;同时,某交通公司自愿承担《公交车广告位租赁合同》中城市公交车出勤率不高的违约责任,赔偿某传媒公司损失7.5万元,双方互负债务相互抵销。
解纷要旨
本案系租赁公交车身广告位引发的租赁费支付及解除合同纠纷。本案中,法院委托商会及下属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商会充分发挥熟知行业惯例、企业经营特点的优势,在双方具有较好协商的基础上,以商业视角推动双方凝聚解纷共识。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作用,深入释法析理,理清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有效保障调解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实现了法律专业优势与行业资源优势的互补。调解过程中,按照兼顾合作、力促双赢的总体思路,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降低双方对立情绪,并以“合作共赢”推动双方互谅互让,债务相互抵消,同时就继续开展商业合作达成共识,不仅妥善化解本案纠纷,也促推双方继续合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五
某公司与吴某商标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
高效化解商标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某公司经某知名集团授权,获得中国大陆地区某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吴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店的名称、商品链接标题、宣传页面、销售商品上,大量使用该商标。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厘清事实把握纠纷特点。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通过查阅卷宗、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迅速掌握纠纷全貌。经研判分析,调解员认为相较于传统线下侵权,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具有侵权边界模糊、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商家由于法律常识不足,对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存在误解。同时,这类侵权往往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导致被侵权方普遍面临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等现实困境。
二是分别沟通促推利益平衡。基于前述分析,调解员先通过“背靠背”方式进行分别沟通。一方面向吴某释法明理,指出其在经营网店过程中,擅自使用某公司商标,并销售侵权产品,该行为已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吴某认识到错误后诚恳道歉,表示将立行立改,同时表示其店铺系个体经营,销售规模小,获得利润低,希望降低赔偿金额。另一方面调解员与某公司沟通,指出其请求吴某赔偿8万元,该数额无相关证明材料,且显著高于受损实情,并向其传达吴某的实际经营状况及悔意表现,引导其在合理范围内降低赔偿请求。
三是线上调解实现快速解纷。为降低双方解纷成本,调解员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视频调解。基于前期沟通成果,双方同意按照吴某提供的销售流水定损,并在确认某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之后,就具体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仅两天就得以实质化解。此外,某公司参照本次调解结果,与案外人刘某等就类似纠纷自行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赔偿某公司1205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要旨
本案系网店经营者侵害商标专用权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近年来,在电商平台高速发展浪潮下,一些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如不能及时化解,将会稀释商标价值、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不利于电商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员专业优势,助力双方快速解纷。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不在一地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视频调解,促使纠纷高效化解。调解成功后,巩固深化调解成果,通过本案示范效应,促使某公司参照调解结果自行与案外人刘某达成和解,切实提高了网店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力规范市场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江西高院发布第三批多元解纷案例原文
免责声明:本号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报刊及电视台等,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成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
团队简介
✦
李明燕律师团队致力于研究合规理论;弘扬合规文化;协助企业建立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以及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李明燕律师,高文律师事务所金融市场部负责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20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对外经贸大学校外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合规与制度建设,跨境合规,制裁与反制裁,贸易管制领域。
扫码关注我们吧
微信号|和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