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Answer
Law
Case
裁判观点: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利息计算问题。关于案涉工程造价,某某公司主张应以28-1号鉴定报告作为工程总造价的计算依据,最终结算价不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约定下浮3.01%,不应扣除1%的管理费。本案中,鉴定机构分别出具了HP鉴字【2022】第28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28号鉴定报告)和28-1号鉴定报告两份鉴定报告,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人工费的计算不同,28号鉴定报告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定额计算的,28-1号鉴定报告是依据人工费150元/工日另行计算版本。根据某某支队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相关费用包括人工费按照定额计取;材料或者人工无法确定的,定额人工费才按照150元/工日进行调整。原审法院认定28号鉴定报告更符合双方在施工合同的约定,应以该鉴定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并无不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某某支队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格下浮率为-3.01%,原审判决按照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约定将工程结算款下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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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悦 ,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攻读并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苏海悦执业多年,经验丰富,专长于涉外贸易投资、金融、合同、房产、公司、保险等方面法律业务,担任扬州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苏海悦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同时积极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并且在核心刊物《对外经贸实务》、《国际商务研究》、《扬州大学学报》及其他期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参编了《涉外合同案例评析》、《涉外合同实务》等数本法律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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