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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涉赌案件处理策略解析(下):争取从无罪到罪轻的递进空间

盲盒涉赌案件处理策略解析(下):争取从无罪到罪轻的递进空间 游戏法务合规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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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博宇 朱骏超 垦丁律师事务所

文章上篇盲盒涉赌案件处理策略解析(上):厘清商业模式边界,直面监管现实趋势已厘清了盲盒经营与开设赌场的定性边界,并给出了异地执法的应对框架。但当企业确已涉案、强制措施已经落地,真正的战场将转入后续的辩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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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平台不是赌博平台,人员也没有共同犯罪故意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换言之,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组织赌博活动、提供赌博场所与方式并从中渔利。若平台根本未搭建“付费下注—随机抽取—兑奖变现”的赌博闭环,则缺乏该罪所需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于盲盒经营平台方而言,无罪辩护的核心是回到“涉赌生态”,即证明平台并未放任赌博闭环形成,可以重点围绕以下三点建立辩护的事实基础:

第一,平台本身有没有提供明显的涉赌功能。

平台仅提供盲盒抽取的概率性玩法,该玩法模仿各大主流盲盒平台的运营方式,属于常见的商业模式,且平台官方未提供积分兑换或者奖品回收机制,未形成资金反向兑付闭环,不具备涉赌的合理性与期待可能性。

第二,平台没有主动回收盲盒玩法产出的奖品,没有与第三方建立回购、返现关系。

如果涉赌行为完全是少数主播或公会在平台外部私下完成,就需要进一步证明平台是否知情以及是否提供了具体帮助。

第三,平台真正履行风控责任,实质性打击涉赌行为。

平台是否有常态化审核、投诉处理、账号处罚、高危玩法下架等机制,往往能够直接反映主观态度。如果盲盒平台对用户私下回收变现行为不知情且已建立风控机制,或者收到用户涉赌投诉后迅速核实并处理,能够据此主张平台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而对于平台人员而言,则需要进一步区分“在公司工作”与“参与赌博业务”。盲盒平台背后的互联网公司,具有分工细化的典型特点。一个盲盒抽取玩法从开发上线到日常运营,往往涉及老板、股东、产品、技术、运营、客服等多个角色。

因此,盲盒平台一旦被定性为赌博,不能简单按照“人在公司、参与项目、拿了工资”就推导出平台人员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进一步证明具体人员的主观明知、客观参与以及在整个涉赌模式中的实际作用。

1、产品人员:需要重点审查其是否参与了赌博规则设计、概率设置、奖品配置以及资金兑换机制

2、技术人员:应当区分其是参与涉赌的概率性玩法功能的定制开发,还是从事一般代码维护、漏洞修复

3、客服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明知涉赌仍负责处理提现、回购等核心环节

如果平台人员入职前涉案玩法已经存在,且不参与核心规则设计、不持有公司股权,也不参与经营决策,仅领取固定工资,那么即便办案机关认为平台涉赌,相关人员也不能作为共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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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辩护:如果无罪难以实现,就争取“换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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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并不是简单的“有罪或者无罪”二选一。在委托人证据不充分,公检证据不明的前提下,如果直接采取无罪辩护思路,一旦出现可以证明嫌疑人开设赌场的硬性证据,无罪辩护便无法继续进行。

因此,如果办案机关最终坚持认为盲盒平台的行为存在赌博犯罪,但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属于赌场经营的行为,就需要及时评估是否需要从开设赌场罪向其他罪名调整。

方向一:争取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开设赌场罪强调的是对赌博活动的经营、组织以及特定参与关系;而帮信罪强调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两者在主观明知内容和客观参与程度上均有区别。

具体而言,需要证明行为人对平台涉赌仅具有“概括明知”而非“具体明知”,行为人所提供的为支付通道、技术服务、广告推广等一般中立帮助行为

在多起互联网平台涉赌案中,法院最终以帮信罪论处,正是采取这一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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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二:争取认定为赌博罪

如果行为人并不是赌博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也没有建立、控制赌博平台,而是组织、参与特定范围人员进行赌博,那么可以结合组织程度、参与人员范围、控制能力以及获利方式等因素,论证其更符合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主要区分维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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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涉案人员非赌场的经营者,而是赌博的一般参与者或依附于平台的公会人员时,可争取定性为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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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从金额与情节入手,争取从轻减轻

很多案件最终刑期高低,并不完全取决于罪名,还取决于涉案金额和情节。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④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

⑤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 

因此,罪轻辩护的重点策略之一就是减少对应的金额认定,可分为核减赌资与核减违法所得金额两条路径。

1.核减赌资

(1)主张重复计算金额应予以剔除:用户使用同一笔本金反复下注、赢钱提现再充值,多次投注累加,导致赌资虚高。需要区分累计投注总额与实际投入本金,循环流转部分应当剔除。

(2)区分正常消费与赌资:平台的正常商品经营收入、正常消费支出等,若与赌博行为无关,玩家“为收藏而购买”,则相关金额不应计入赌资。

2.核减违法所得金额

(1)扣除合理成本:违法所得不等于流水,应扣除合法业务收入、平台正常功能运行花费、普通员工应得工资薪金等合理成本。

(2)合法收入应从违法所得中剔除:“违法所得”指因犯罪行为实际获取的利益,而非企业全部营收。对于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应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扣减。

除降低金额认定之外,还需要尽可能争取从犯、坦白、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立功、初犯偶犯等情节。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尤其需要证明:被告人究竟是不是核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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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直播平台因概率性玩法涉赌的案件中,公司负责人、股东、多名员工均涉案。被告人A为涉案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财务负责人,与其他股东按默认分红模式获利。辩护人发表意见如下:A虽为涉赌平台的公司股东,但在公司的营收、职务分工、决策权等方面不具有决定权,且具有立功、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A为从犯,以开设赌场罪最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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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盲盒涉赌案件“阶梯式辩护方案”

盲盒、抽卡、卡牌和概率性玩法进入刑事程序以后,避免一开始把所有精力都放在证明“我们这是正常商业模式”。刑事案件真正关注的是证据:平台有没有提供变现渠道?所谓“回购”到底是谁实施?流水究竟是不是赌资?谁参与了核心决策?回答这些事关商业模式定性的关键问题,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盲盒平台及其人员而言,比较稳妥的辩护路径应当是一套阶梯式方案:

第一层,审查管辖,解决案件是不是由有权机关办理,是否存在违规异地执法问题;

第二层,争取无罪,证明平台或个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层,争取罪名调整,避免将一般帮助行为或聚众赌博行为直接评价为开设赌场,尝试降低最高法定刑;

第四层,核减赌资、违法所得并争取从犯、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立功等从宽情节。

综上,对于互联网盲盒平台而言,最重要的辩护策略其实不应该等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开始,而是更应该注重事前合规。当面临监管部门调查时,能拿出“无涉赌生态”的完整证据链闭环,才能避免企业合规经营遭受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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