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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X 知识产权|美国司法部介入OpenAI与《纽约时报》版权纠纷:AI训练合理使用的政策立场如何形成

AI X 知识产权|美国司法部介入OpenAI与《纽约时报》版权纠纷:AI训练合理使用的政策立场如何形成 M姐 数据合规评论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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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9月1日,美国司法部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美国利益声明》,正式就OpenAI、微软与《纽约时报》等版权方之间的人工智能版权诉讼表达联邦政府立场。

2026年9月1日,美国司法部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20页《美国利益声明》(Statement of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利益声明”)[1],正式就OpenAI、微软与《纽约时报》等版权方之间的人工智能版权诉讼表达联邦政府立场。司法部依据28 U.S.C. §517提交该文件,明确表示,美国政府对于维持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工智能产业具有重要利益,并主张法院认定,在本案所涉及的情况下,将受版权保护的文字作品用于大型语言模型训练属于合理使用。司法部同时指出,对大型语言模型发展施加错误或过度严格的版权限制,可能阻碍创新和科学进步,并影响美国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

《纽约时报》则对这一立场表示反对,认为如果AI企业能够未经许可使用新闻等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模型训练,将使内容创作者承担主要成本,而AI开发者获得由此产生的商业收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部此次提交的是政府向法院表达的法律和政策立场,并非法院判决,本次事件也不意味着美国已经形成了普遍适用于所有AI训练行为的合理使用规则。因而,此次文件更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它并非一个单独的诉讼行动,而是与美国AI企业和科技行业长期推动的政策主张、特朗普政府确立的AI产业政策以及近期美国在G20框架下提出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存在紧密的联系,并且体现了美国政府未来的一种政策倾向。

一、事件的铺垫:AI企业和对人工智能训练的版权政策议题的推动

AI训练版权政策议题的推动

人工智能训练与版权之间的政策争议并非始于此次司法部文件。近年来,Chamber of Progress、计算机与通信行业协会(CCIA)等代表科技企业立场的行业组织持续通过政策建议、行政机构意见征集、立法游说以及诉讼中的法庭之友意见等方式,推动美国在AI训练版权问题上保留较大的“合理使用”空间[2]

2025年3月,OpenAI就特朗普政府制定美国AI行动计划提交政策建议,将版权问题单独作为“促进学习自由”的政策议题提出[3]。OpenAI在文件中主张,美国应当在保护内容创作者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保留美国AI模型从受版权保护材料中学习的能力,并将这一问题与美国AI产业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直接联系起来。OpenAI提出,美国如果对AI训练施加过高的法律和政策限制,可能将美国的AI技术优势让给中国等竞争者。

这一政策建议并非单纯针对版权法技术问题,而是将AI训练置于美国整体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中加以讨论。2025年7月,白宫正式发布《美国AI行动计划》[4],将“赢得AI竞赛”作为总体政策目标,并从加速创新、建设AI基础设施以及引领国际外交与安全等方面提出90余项联邦政策措施。白宫在发布该计划时明确将人工智能与美国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联系起来。

此种政策态度在近期的G20中也有所体现。2026年9月2日结束的G20创新部长会议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列为六项政策支柱之一[5]。会议通过的共识声明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在保护创新者、权利人和创作者的同时,为AI发展和部署保留空间;同时,G20成员承认AI与版权法之间存在复杂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并认为相关问题应当通过各成员既有的国内法律程序处理。[6]

从美国国内到国际政策讨论,从AI行业主体再到从美国政府官方的政策,均体现了一种相似的取向,也即将AI训练数据的版权问题上升到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和技术竞争力的高度。人工智能训练与版权的政策争议,正日益从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演变为关乎国家竞争力与安全的核心战略议题。而在具体立场上,则体现为试图在当前版权保护的框架下为AI训练开辟一个单独的空间,构建支持其发展的有利环境。司法部此次的介入也是此种政策趋势在司法实践上的延伸。

二、本次《利益声明》的内容及其程序意义探析

利益声明的程序审查

(一)声明内容:主要内容与核心立场

司法部此次文件首先强调,美国政府对维持强大且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工智能产业具有直接利益。文件援引2025年1月关于美国AI领导力的行政命令以及2026年6月有关促进先进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的行政命令,指出美国政策目标包括维持和强化美国在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地位,并将AI创新与经济竞争力、国家安全联系起来。

基于这一政策背景,司法部进一步提出,其对“使用书面作品训练AI模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具有直接的政府利益。司法部明确主张,在本案涉及的情况下,AI模型训练本身不应被认定为违反版权法,并认为相反的结论将对美国AI产业发展造成明显影响。文件同时强调,相关训练行为应当与其他可能涉及版权的问题分别分析。

在合理使用的第一因素方面,司法部强调AI训练具有明显的转换性。其核心论证是,训练阶段复制文字作品的目的并非向公众重新提供这些作品,而是处理大量文本,使模型形成语言分析和生成能力。Google案中即便精确复制代码,只要是为了创造新的平台和产品,也属于合理使用。同理,训练 LLM 是为了创造能理解模式和预测的智能工具,属于“高度转化性”。

在第四因素方面,司法部则对近年来出现的“Market Dilution”论证提出较为明确的质疑。政府认为,不能简单因为AI模型能够生成同类或相近类型的内容,就认定训练行为本身对原作品市场造成了版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司法部特别强调,不同的使用行为需要分别进行合理使用分析,模型训练与最终输出不能简单视为同一行为。

(二)声明作用:《利益声明》的程序意义

此次文件依据28 U.S.C. §517提交。该条规定,司法部长可以派遣司法部官员参与任何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以维护美国利益[7]。因而,Statement of Interest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拘束力。法院并不因为司法部提交意见,就必须接受政府提出的法律解释。《利益声明》中也已明确说明,司法部并不是在主张相关行为获得美国政府授权,也不是以美国政府作为版权使用主体为由主张责任豁免,而是在向法院说明政府在AI发展和联邦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利益。

美国政府此前也曾多次通过Statement of Interest介入与技术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私人诉讼。司法部长期以来依据28 U.S.C. §517就竞争、技术以及其他具有公共利益的问题向联邦法院提交Statement of Interest,而司法部公开的Statement of Interest档案显示,仅其反垄断部门近年来就持续通过这一方式向法院表达政府立场。

并且,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文件也并非完全没有实际影响。一个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历史案例是2009年至2010年的The Authors Guild v. Google。当时,美国司法部曾两次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交Statement of Interest,就Google图书扫描和数字化项目涉及的版权、集体诉讼以及竞争问题提出政府意见[8]。司法部当时并未简单支持Google,而是认为拟议中的和解协议存在过于开放的未来许可安排以及可能给予Google竞争优势等问题,并建议调整相关机制[9]

该案体现了Statement of Interest可以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将联邦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观点正式纳入法院正在进行的司法审查。但最终法院如何处理仍取决于法院自身对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判断。因此,不能简单将法院最终结果归因于司法部提交了Statement of Interest,但可以看到,政府意见可能成为法院处理重大新型法律问题时的重要参考材料。这一点对于本案尤其重要,此次司法部并不是在传统意义上为某一私营企业提供诉讼代理,而是将AI训练问题提升为涉及美国创新能力、技术竞争和国家安全的公共政策议题。相比普通私人诉讼中的当事人意见,政府提交文件所代表的政策背景更为明确,但其最终能否影响法院对合理使用问题的理解,仍取决于法院对美国版权法本身的独立解释。

因此,此次文件真正具有特殊性的地方并不是Statement of Interest这一法律工具本身,而是政府在生成式AI版权诉讼中明确提出支持AI训练合理使用的立场,以及这一立场所承载的产业政策考量。换言之,政府使用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诉讼工具,但处理的却是一个与美国人工智能产业战略高度相关的新型政策问题。

三、事件之后:展望美国AI版权政策的倾向

AI版权政策中的利益平衡

本次司法部提交的《利益声明》虽然能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但并未处理和解决该案所涉及的其它问题。例如司法部文件虽然区分了“训练”与“输出”,但并未讨论生成端的侵权风险。此次《利益声明》更主要的是带来了一种合规重心的变化,对于AI公司来说,在未来可能需要更关注输出内容的过滤机制,而非聚焦输入端和训练过程。

而从宏观来看,此次司法部的介入也并不能单独说明美国AI版权政策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如果将其与此前企业政策建议、行业组织游说以及政府AI战略结合起来观察,正如前文所总结的,可以发现美国政府对于AI与知识产权关系的讨论正在越来越明显地纳入产业竞争和创新政策框架。

此前,OpenAI等AI企业已经主动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要求在版权制度中保留AI模型从受版权保护材料中学习的空间;行业组织则通过公共政策意见、立法游说和诉讼中的法庭之友意见持续推动类似立场。与此同时,特朗普政府发布《美国AI行动计划》,明确将美国AI领先地位、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作为政策目标。由此形成了一条相对连续的政策发展路径:AI企业提出政策需求,行业组织推动相关议题进入公共政策讨论,政府将AI发展置于国家竞争战略之中,最终又通过司法部在具体诉讼中表达与这一政策目标相一致的法律立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政策方向并不意味着美国政府已经将版权保护置于次要位置。司法部此次文件本身也承认,美国版权法的目的包括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发展,同时强调版权保护与创新之间需要维持适当平衡。文件还指出,美国政府仍然支持建立针对版权人利益的许可机制或者集体权利管理制度,并没有主张版权人在AI时代不应获得任何形式的授权或补偿。

对于《纽约时报》诉OpenAI案件而言,司法部此次意见的直接影响仍然有待法院后续裁判观察。司法部的立场可能使AI训练合理使用的政策和法律论证在诉讼中获得更充分的政府层面支持,但其并不会替代法院对版权法第四因素、训练行为具体事实以及双方证据的独立分析。最终法院是否采纳司法部关于转换性、市场影响和训练行为性质的理解,以及这一理解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他AI版权案件,仍需要通过后续司法程序予以观察。

而从更长的政策周期来看,本案反映出的可能不是美国已经在“版权保护”和“AI发展”之间作出了最终选择,而是二者之间的政策平衡正在发生更加明确的调整。随着人工智能成为美国技术竞争和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训练数据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已经越来越难以仅仅作为私人主体之间的侵权争议来理解。未来,美国有关AI版权的立法、行政政策和司法裁判仍可能围绕版权保护、许可机制、创新激励、市场竞争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继续展开。

[1]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nysd.612697/gov.uscourts.nysd.612697.1464.0.pdf

[2]https://progresschamber.org/news/ai-copyright-comment-period-closes-at-usco/

[3]https://openai.com/global-affairs/openai-proposals-for-the-us-ai-action-plan/

[4]https://www.whitehouse.gov/releases/2025/07/white-house-unveils-americas-ai-action-plan/

[5]https://www.whitehouse.gov/releases/2026/09/g20-innovation-ministerial-concludes-with-consensus-statement/

[6]https://www.commerce.gov/sites/default/files/2026-09/G20-INNOVATION-MINISTERIAL-STATEMENT-Pillars%20I-VI.pdf

[7]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USCODE-2011-title28/USCODE-2011-title28-partII-chap31-sec517

[8]https://www.justice.gov/atr/case/authors-guild-inc-et-al-v-google-inc

[9]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opa/pr/justice-department-submits-views-amended-google-book-search-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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