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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企业年金里的“8%、12%、5%、4%”,到底是什么意思?

【涨知识】企业年金里的“8%、12%、5%、4%”,到底是什么意思? 上海税务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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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年金里的“8%、12%、5%、4%”,到底是什么意思?


企业建立年金计划时,经常会看到8%、12%、5%、4%这四个比例。看起来都是“缴费比例”,它们分别对应企业年金缴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不能混用。


01

8%和12%:企业年金缴费限额

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合计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在上述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者缴费额度。因此,8%和12%属于企业年金制度层面的缴费限额,不代表企业缴费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2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根据现行有效的《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即使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符合8%的制度上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应按照5%的限额进行判断。同时,还应符合“为全体员工支付”等政策条件,不能只核对缴费比例。

03

4%: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递延限额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的企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当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单位按规定为全体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领取企业年金时如何缴税

“暂不缴税”不等于“永久免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领取:适用月度税率表;

领取:平均分摊至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

领取: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或者个人死亡后由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

因此,处理企业年金时,应分别核对缴费限额、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及限额、个人所得税递延标准和领取环节计税规则


//政策依据

//


1.《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7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作者:郭洪哲

制作:陈俊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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