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加速融入内容创作、软件开发、商业运营等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权利归属如何认定、训练数据使用是否侵权及人工智能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在侵权发生后如何分担责任等问题,逐渐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面临的新课题。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表示,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在《意见》起草论证过程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定性问题,意见分歧很大,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因此,《意见》对这两个问题暂不作规定。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一日千里,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裁判规则,努力推动形成共识。”李剑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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