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9件。发布时点正值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9月8日至12日,主题"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与市场监管总局同期集中曝光统一市场卡点堵点案件形成"行政+司法"组合拳。本批案例覆盖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类型,并深入人工智能、新能源、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
一、九件案例简述
案例一:字号登记"傍名牌"案(最高法再审)。珠宝公司将包含"六福"字样的"金六福尚美"登记为企业字号,一审判赔、二审改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法提审再审改回:字号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足以导致混淆的,即使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也不免责。((2026)最高法民再51号)
案例二:技术秘密侵权获利认定案(最高法二审)。工程公司在合作中接触技术秘密后违约披露使用,承揽精脱硫项目取酬。最高法明确:技术提供方在项目中的取酬数额可直接全额认定为侵权获利,先认定补偿性赔偿4458.49万元,因恶意明显再加2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0号)
案例三:浏览器"转码重构"案。安全浏览器"阅读模式"转码重构原创文学网站页面,删除登录充值打赏订阅功能、嵌入自家"AI大会员"付费入口,并插入指向盗版小说站的浮窗链接。法院认定系统性替代他人网站核心功能并嵌入自身牟利,判赔110万元。((2025)京0105民初48068号)
案例四:影视剧剧名商业标识案。《狂飙》热播期内成立的酒业公司委托生产"狂飙"品牌酒,包装突出使用与片头字体高度近似的变体文字,宣传中还搭配剧中主人公名称及画面。法院认定知名影视剧剧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判赔500万元,受托生产的啤酒公司因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就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25)沪73民终120号)
案例五:抢单"物理外挂"案。电子公司销售连接外卖众包平台APP的"点滑器"设备,实现免触碰自动刷新抢单,累计销售数百万元。法院认定其规避平台操作规则、干扰派单调度算法、破坏骑手公平竞争生态,判赔300万元。((2025)粤0112民初19753号)
案例六:AI虚构测评引流案。软件公司以竞品"进销存"为词根,用AI批量生成针对他人软件的介绍点评文章,发布于自家网站并在文中挂载自有产品链接,借搜索引擎检索规则引流。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4)苏0214民初9489号)
案例七:篡改直播视频虚假宣传案。传媒公司截取艺人直播切片,技术篡改配音将其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挂链接带货牟利。法院认定虚构商品推广关系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2026)浙01民终2001号)
案例八:恶意剪辑测评视频商业诋毁案。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剪辑"刀片电池"穿刺测评视频,拼接起火镜头营造"一刺即着火"假象,反衬自家电池多重冲击不起火,引发大量负面评论。法院认定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贬损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2026)渝0192民初19081号)
案例九:遮挡标识比较广告商业诋毁案。百货公司在短视频中遮盖对比商品品牌标识,宣称"含量都不达标""钙铁锌是淀粉做的",但平台大数据与消费者通过外包装仍识别出系"诺特兰德"产品。法院认定遮不住的"可识别性"足以锁定损害对象,判赔30万元。((2026)鲁民终374号)
二、官方归纳的特点
最高法在发布说明中将本批案例的特点归纳为三点,也即未来裁判导向的三条主线:一是引导诚信经营——规制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侵害商业秘密等行为,在侵权获利证据充分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例一、二、四);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整治"内卷式"竞争——通过规制虚假宣传、诋毁商誉,促推平台经济、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案例七、八、九);三是稳慎适用一般条款和兜底性规定打击新型不正当竞争——针对数字经济和AI发展中具有严重危害性与明确可责性的新行为,平衡规范与发展(案例三、五、六)。其中案例三、五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性规定,案例六适用的是第二条一般条款。
三、企业关注点
1. AI内容营销的红线首次划定:虚构测评、批量引流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六对企业的冲击最直接:AI批量生成的"评测""点评"内容若指向竞争对手产品、目的是搜索引擎截流,即使没有逐字抄袭,也因截取交易机会、制造数据污染而落入一般条款规制。企业应立即排查自身的AI内容营销与SEO投放——以竞品名称、产品词为词根批量生成文章并挂载自有产品链接的模式,已明确违法。反向而言,企业自身遭遇AI抹黑时,本案也提供了维权路径与胜诉参照。
2. "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再是仿冒抗辩理由。案例一最高法再审改判明确:字号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足以导致混淆的,登记使用行为本身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规范使用全称"不能免责。企业启示有二:新设公司、收购标的的字号应纳入商标冲突检索流程(尤其是与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文字近似的字号);反之,遭遇"字号碰瓷"的权利人,登记行为本身即可诉,无需等待对方实际开展经营。
3. 蹭IP热度营销风险量化:《狂飙》案500万赔偿示范。案例四将影视剧剧名纳入"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保护,且赔偿按混淆规模酌定至500万元,受托代工方也因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消费品牌营销部门,借助影视热词、热梗命名产品或包装的做法须过法务关;对代工企业,接受委托时对标识的权利审查义务被司法确认,接单前的合规核查不能再流于形式。
4. 技术秘密案件"取酬即获利"规则:合作方违约成本剧增。案例二确立的规则——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承揽项目的,项目取酬数额直接全额认定为侵权获利,并可叠加惩罚性赔偿(本案2倍)。对技术密集型企业:其一,与外部合作方的技术交流须配套保密协议与接触留痕(本案正是凭保密协议+项目合作中的接触事实锁定违约方);其二,承揽"技术方案不明来源"项目的企业,取酬本身即成为赔偿计算基数,"不知情"抗辩空间被压缩。
5. 短视频营销三案连发:直播电商与测评内容的合规高压区。案例七(篡改直播切片配音带货)、案例八(恶意剪辑拼接贬损竞品)、案例九(遮挡标识仍可识别的比较广告)共同指向同一信号:视频营销的剪辑、配音、遮挡技术手段不能豁免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责任。特别提示案例九的认定逻辑——即便遮盖品牌标识,只要外包装等要素足以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商业诋毁即成立;企业法务审查短视频营销物料时,"遮挡竞品logo"不能作为免责方案。
6. 平台生态工具类产品的连带风险。案例三(浏览器重构+盗版链接)、案例五(抢单硬件外挂)显示,围绕平台生态开发"增强工具"的产品——浏览器插件、自动化设备、辅助软件——只要规避平台规则、干扰调度算法、破坏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即落入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工具开发者"技术中立"抗辩空间被大幅压缩,立项前的竞争法评估应成为标配。
四、监管趋势分析
趋势一:新领域裁判规则加速成型,一般条款成为AI纠纷主战场。本批案例中最高法明确"稳慎适用一般条款和兜底性规定"的路径,结合9月7日最高法涉AI纠纷《意见》对AI生成内容侵权责任的规则化,AI相关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已从个案探索进入批量定规阶段。AI引流、AI测评、AI模型抄袭等行为的裁判标准将持续细化。
趋势二:"内卷式"竞争治理进入司法程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后,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已体现规制思路,本批案例七、八、九被最高法明确定位为"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动作。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在直播电商、新能源等存量竞争行业的执法与诉讼将同步加码,价格战之外的"内容战"成为新的查处重点。
趋势三:惩罚性赔偿常态化,侵权获利计算规则持续创新。案例二"取酬即获利"与典型案例显示的2倍惩罚性赔偿,延续了近年商业秘密案件高额判赔趋势(最高法层面2025年惩罚性赔偿判赔总额已超11亿元)。对权利人,维权经济性显著提升;对潜在侵权方,"违约使用技术秘密"的成本已从补偿性转向惩罚性量级。
引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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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6年9月9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301.html -
新华社《最高法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6年9月9日)。来源:新华社北京电 -
人民网《最高法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6年9月9日)。来源:人民网北京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6/content_7029290.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
最高人民法院《让创新活力在司法保护下奔涌不息》(2026年,关于惩罚性赔偿判赔数据及2025年典型案例背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1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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