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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2026年度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前沿与交叉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南
2026年度上海市科妍回归计划(试点)
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项目2026年申报指南
新政速递
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十五五”规划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8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2026年度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前沿与交叉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南
9月1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2026年度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前沿与交叉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南(沪科指南〔2026〕24号)。本次申报设置未来制造、交叉领域两个专题,聚焦原子级制造、电子皮肤、人工肌肉等前沿方向。申报主体为上海市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通过“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申报单位网上审核后提交,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网上填报时间为2026年9月9日9:00至9月28日16:30。申报需满足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审查、人类遗传资源及生物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限项(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课题合计不超过2项)等要求。
线上申报时间
截至2026年9月28日 16:30
2026年度上海市科妍回归计划(试点)
9月1日,上海市女科技工作者协会在市科技工作党委和市妇联指导下,启动2026年度“上海市科妍回归计划(试点)”申报工作。该计划面向两类人员:一是上海科技、教育系统下属科研机构、高校的在职在岗女性科研人员(面上项目),二是上海卫健系统从事乳腺癌、血液肿瘤等女性高发难治性疾病研究的在职在岗女性科研人员、临床医师(鸿雁专项)。申报人员需满足45周岁以下、生育结束后3年内,且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人数不超过3名。符合条件者向所在单位妇委提出申请,大口妇委于9月22日前完成审核提交。本次拟择优支持约50名产后女性科技人员,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个人补贴+3万元包干制科研经费),执行周期两年,后续还将纳入人才库提供跟踪服务。
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项目2026年申报指南
9月4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发布2026年度知识产权保护(WIPO仲裁与调解)项目申报指南,依据《浦东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科经委〔2026〕83号)制定。资助对象为注册在浦东新区、项目功能和主要效益发生在浦东的企业。对企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仲裁案件立案费、管理费、仲裁员费,以及快速仲裁、调解案件相关费用,按年度预算统筹择优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申报需满足:申报项目有生效裁决或达成调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未载明申报主体构成侵权;提供2025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间项目完成的证明材料和付款凭证。申报企业通过“浦易达”浦东新区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搜索“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时间
2026年9月20日 - 2026年9月30日
如您有相关业务咨询,敬请联系:
张宇婕 商务咨询部 总经理
联系邮箱 zhangyujie@shftz.cn
联系电话 +86 136 6152 6591
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的认定、代扣代缴流程、申报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
浦东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十五五”规划
9月1日,浦东新区政府印发《浦东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十五五”规划》,系统部署了浦东新区在“十五五”期间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聚焦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六大前沿方向。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8号
9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128号,制定并公布《2026年第九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6年第九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84号)
9月2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6年第84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药监局等三部门已联合发布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本次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公布新增列管制品种供通关申报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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