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关村全球高端智库联盟的副理事长单位成员,天津社会科学院成立于1979年3月,是天津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担负着理论创新、咨政建言、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对外交往等重要职能。天津社会科学院坚持以创新谋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政治立院、科研兴院、人才强院、开放办院、依规治院战略,努力建设成为天津市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阵地、市委市政府思想库和智囊团、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劲。
全院占地面积18131平方米,建筑面积32365平方米。现有16个研究所,包括马克思主义研究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秘书处)、哲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法学研究所、社会学研究所、文学与文化研究所、区域经济与城市发展研究所、生态文明研究所、亚太合作与发展研究所、经济分析与预测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所、海洋经济与港口经济研究所、政府治理和公共政策评估研究所、舆情研究所(天津市舆情研究中心)、东北亚研究所,1个学术期刊编辑部,1个图书馆,及办公室、科研组织处(智库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后勤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5个职能处室,设有机关党委办公室。另有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天津社会科学院拥有《天津社会科学》《道德与文明》《东北亚学刊》《城市史研究》四种学术期刊。
截至2023年9月,全院共有在职员工260余人(含下属单位人员),其中各类科研、编辑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90余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30余人,博士140余人。建院以来全院共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5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3人,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2人,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2人,入选天津市级各类人才50人次,形成了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的多层次人才队伍。
7月25日,天津社会科学院刘志松研究员在《光明日报》刊发理论文章《在法治轨道上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篇章》。文章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法治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落地,推动治理理念、制度设计与实践路径发生深刻变革,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正从分散式应对迈向体系化建构,在法治轨道上奋力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崭新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
在法治轨道上
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篇章
刘志松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法治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落地,推动治理理念、制度设计与实践路径发生深刻变革,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正从分散式应对迈向体系化建构,在法治轨道上奋力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崭新篇章。
从分散管控到系统治理
40多年来,我国逐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覆盖各环境要素法治体系,涵盖30余部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为生态保护筑牢坚实法治根基。同时,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存在条款分散、衔接不畅等短板,大气、水、土壤领域立法相对独立,面对复合型污染、跨区域污染等复杂治理难题时,容易出现“九龙治水”、协同不足、效能受限等问题。
各地实践中已探索出系统治理的可行路径,取得良好成效。深圳茅洲河曾被称作“深圳脸上的一道疤痕”,一度成为珠三角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此前按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治理成效不尽如人意。当地主动转变治理思路,实施全流域综合治理,经过多年持续攻坚,茅洲河重现水清岸绿、白鹭翔集景象。湖北荆州面对地下管网“看不见、摸不着”、污水管网混错接等治理难题,没有局限于末端清淤的被动治理,而是按照“源、网、厂、河、城”五个维度系统治理的思路,对3700公里管网进行全面“体检”,实现了从“治水”向“智水”的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的一大制度创新,便是贯彻系统治理理念,在污染防治编设置“通则分编”,运用“提取公因式”等立法技术,将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总量控制、环保督察等贯穿各环境要素的共通制度提炼为统揽全局的“一般规定”,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实现从分散式管控到系统化治理的跨越,为破解长期存在的立法“碎片化”难题提供了法治路径。
从末端治理到绿色发展
各地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表明,生态环境保护不是发展的“紧箍咒”,而是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如青海省聚焦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发布《废光伏组件和废风电机组叶片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导则》,填补国内相关技术标准空白,同时推动西宁、海西州等地打造“无废园区”“无废细胞”,构建起覆盖工业、农业、生活领域的固废利用处置链条。苏州工业园区着力打造循环经济产业园,整合污水处理、污泥干化、餐厨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实现“废料”到“能源”的华丽转身,成为全国绿色低碳典型案例。
法典另一标志性创新,便是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下设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章,将“双碳”目标从政策宣导纳入法治轨道,充分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与前瞻性,也表明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更高层面。
法典整合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构建起全方位的绿色低碳法治体系。在清洁生产方面,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后工艺淘汰等制度法定化,推动从生产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在循环经济方面,通过规范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现资源节约与减污降碳协同;在绿色消费方面,以倡导性条款与经济激励相结合,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从生态修复到价值转化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一些地方坚持保护和发展两手抓,探索将“好生态”变成“好资产”、产出“好效益”。比如,福建省以制度创新为抓手,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全域保护治理大格局,将长汀水土流失治理“系统治理、久久为功”的成熟经验拓展至全省,推动治理范围从单一陆地水土保持,向山水林田湖草沙全域覆盖,实现生态质量与发展质量的同步提升。四川石棉县面对半个多世纪矿山开采留下的废弃地,创新采用“就地整形、覆土绿化”生态修复模式,让245公顷废弃地蔚然成林,大熊猫潜在栖息地连通性提升30%,实现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机结合。
法典进一步打通了“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法治通道,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法典专门设立生态保护编,深入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了从“单一要素保护”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转变,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的制度规范。其中,分设“生态系统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两章,既明确生态系统保护的优先地位,又支持和保障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适度、可持续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良性互动。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典专设“生态修复”一章,将散见于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多部单行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整合、优化完善,建构起统一、协调、完备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
草木蔓发,春山可望;法典护航,生态兴邦。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与实施,既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以法治形式的固化,更是治理范式转型的制度结晶,彰显了我国以法治力量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也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来源 | 公众号“天津社会科学院”,原稿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 刘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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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梁兆南、陈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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