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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概括
企业重组之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举例说明
税务书面备案资料
政策原文用绿色斜体展示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条件
最近操作过一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项目,考证时这属于较难的知识点,结合我的思考历程和实务经验,争取为大家贡献一些思路以便于理解。
首先股权收购无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一般性税务处理,交易价格都是用公允价值交易,弄清楚这一点会对理解公式有帮助,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股权收购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税〔2014〕109号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注意事项
1、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股权或者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支付的形式,如果是以非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支付并不符合条件
2、收购的股权由59号文规定的75%下调至50%
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操作?
财税〔2009〕59号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小提示
1、 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股权收购中,股权支付的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应确认所得或者损失。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或损失如以上公式所示,如果真正理解了公式,即使在考场上也能很快得出正确答案。
3、本篇开篇提到,无论适用那种处理方法,都应该以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收购,这也符合税务政策的一贯要求
4、公式的前半部分,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全部的所得或者损失,只是收到的对价可能是收购方支付股权+非股权的组合,或者是其自身股权或者其控股企业的股权,只要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支付比例(≥85%)即可。
5、公式的后半部分,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全部售价(即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
6、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的乘积等于本次转让股权的全部所得或者损失中,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所得或者损失,(如果是所得的情况下)此部分要缴纳税款
举例说明
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甲公司的股东A公司决定将80%的甲公司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648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720万元。
本例我们探讨以下问题:
1、A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应确认所得为多少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多少
3、A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股权对价6480万元,计税基础是多少
4、A公司和乙公司的分录(假设为非同一控制)
乙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比例80%>50% ,共1000*80%=800万股;
800万股权的公允价值 800*9=7200万,计税基础800*7=5600万
乙公司非股权支付的比例720万/7200万=10%;
非股权支付比例90%>85%;
假定其他情况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套用公式:(7200-5600)*10%=160万,应确认所得,缴纳所得税
至于2和3关于计税基础的规定,我们看上述法条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首先1和2中“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认”,说的都是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800万股股权;因为乙公司用股权支付,此交易中A公司和乙公司均会收到股权,因此这一点特别容易误解,一定要注意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多少?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80%的股权,要以甲公司80%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另外甲公司收到了720万现金(10%)并进行纳税,同时要调整720万现金对应的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另外90%股权支付部分无需调整
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800万股*90%*7元+800万股*10%*9=5760万元
方法二: 800万股*7元+160万元=5760万元
两种方法大家可以对比理解
3、A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股权对价6480万元,计税基础是多少
A公司收到的乙公司股权也要以甲公司800万股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只是这800万股中有10%的部分收到了真金白银720万,90%的部分用原计税基础确定。
800万股*90%*7=5040元
4、A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计税基础5040) 6480万
银行存款 72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5600万
投资收益 1600万
汇算清缴时要纳税调减 1600-160=1440
乙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计税基础5760) 7200万
贷:股 本 6480万
银行存款 720万
第3题和第4题可以互相参考理解
附加思考
假设乙公司非股权支付部分不是用的现金,而是用的存货进行支付,存货计税基础600万,公允价值720万,那么乙公司还用确认存货的转让所得
乙公司分录改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计税基础5760) 7200万
贷:股 本 6480万
主营业务收入720万
借 主营业务成本 600万
贷 库存商品 600万
题目来源于注会教材并稍有改动,根据实务经验,增加了2-4问以及附加思考。未来考证的亲们可以先关注收藏。
备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准备资料如下:
1.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5.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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