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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超龄用工关系”判决诞生!既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务关系,但工伤照赔!

首个“超龄用工关系”判决诞生!既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务关系,但工伤照赔! 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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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乔磊律师电话:158774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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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2026年7月23日,天津二中院作出本案二审判决,成为天津二中院首个认定“超龄用工关系”的案件。

案件事实:杨某于2024年2月15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为某甲公司工作,杨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过《劳务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24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劳务报酬每月2800元。杨某自述其未缴纳过养老保险

杨某起诉请求确认杨某与某甲公司自2024年2月15日至2026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杨某到某甲公司处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纳过养老保险,杨某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某甲公司,杨某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杨某上诉:杨某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6)津010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某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回复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的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工伤有权依法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杨某在上下班途中的班车上发生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但是,河东区人社局工伤科要求杨某确认劳动关系。杨某提交了载有工资字样的银行流水,且某甲公司并未否定用工事实。一审判决以杨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为由,驳回杨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直接导致杨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属于“超龄用工关系”。本案中,杨某在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条件,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内容略)、第六条(内容略)的规定,杨某属于超龄劳动者,某甲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应当受到该规定的约束,双方属于超龄用工关系,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杨某、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6)津02民终4672号;判决日期:2026年7月23日;发布日期: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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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1. 天津二中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思路十分清楚双方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属于“超龄用工关系”,超龄劳动者杨某可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5条等规定,无需认定所谓的“劳动关系”,而直接按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天津二中院作出本案二审判决的时间是2026年7月23日,成为天津二中院首个认定“超龄用工关系”的案件,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2.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第七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十九、劳动争议
       ......

208.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可见,“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已经成为一项独立案由。

3. 对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而言,以下规定,超龄劳动者应当特别关注:

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6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超龄用工关系”下,超龄劳动者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第16条第2款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17条第2款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19条规定,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注意,由于“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独立案由,对于超龄劳动者,本条并未规定所谓的“劳动关系”。

4. 很显然,自2026年7月1日之后,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人社局工伤科要求超龄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按照《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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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磊律师:榆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北大学本科法学、金融学双学历,西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从业十余年、企业合规师、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陕西省榆林监狱执法监督员、神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西北政法大学实务训练指导教师、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实习基地指导老师、神木市调解协会理事、神木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榆林市中允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神木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专注代理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案件等诉讼案件,常年担任天地(榆林)开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神木市新村大型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陕西荣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神木市恒创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神木市神树沟商砼有限公司、神木市店塔镇杨伙盘机砖厂、神木市西沙街道丰园村、沈薛家塔村、铧西村、聚福社区、金沙社区等政府机关、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2019年被榆林市司法局评为“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先进个人”,2021年被神木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23年被评为“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5年被神木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2025年度全市优秀援助律师”。撰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探析》等文章在《陕西律师》等省级期刊中发表,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乔磊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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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乔磊律师: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榆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本硕西北大学,专业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陕西省榆林监狱执法监督员,神木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多次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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