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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就中石化集团案做出重大判决

欧盟法院就中石化集团案做出重大判决 环球法务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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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衡研究


202693日,欧盟法院第五审判庭就European Commission v Sinopec Chongqing SVW Chemical Co. Ltd and OthersC-319/24 P)案作出判决,部分撤销欧盟普通法院2024年的在先判决,同时部分撤销欧委会第2020/1336号实施条例中针对中石化集团相关企业的反倾销税率计算内容。本案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欧盟法院层面挑战反倾销措施税率计算方法的又一重要案例,其争议核心聚焦于关联贸易商职能认定与出口价格调整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未来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本案缘起于欧委会2020年作出的2020/1336号实施条例,该条例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聚乙烯醇(PVA)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其中中石化集团适用税率为17.3%。聚乙烯醇是一种重要的水溶性高分子材料,广泛应用于纺织、造纸、粘合剂和建筑等领域,中国是全球最大的PVA生产国,欧盟对华PVA反倾销措施直接影响中国相关企业的对欧出口业务。中石化集团旗下Sinopec Chongqing SVW Chemical Co. LtdSinopec Great Wall Energy & Chemical (Ningxia) Co. Ltd等企业作为涉案出口商,对欧委会在税率计算中的特定做法不服,先后诉至欧盟普通法院并上诉至欧盟法院。


本案的具体争议在于,欧委会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依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10)(i)条对出口价格作出了向下调整。该条款允许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时,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进行调整,其中第(i)项涉及当关联贸易商承担了"与代理商相类似的职能"时的调整。欧委会认为,中石化集团出口链条中的关联贸易公司履行了类似代理商的职能,因此对其出口价格进行了相应的向下调整,该调整直接抬高了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进而推高了最终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中石化集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欧委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贸易公司确实承担了类似代理商的职能,其价格调整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案件经欧盟普通法院审理后,普通法院2024年作出判决,部分内容支持了企业主张。欧委会不服,上诉至欧盟法院。欧盟法院第五审判庭经过审理,部分撤销了普通法院判决,但就中石化集团相关企业而言,认定欧委会在依据第2(10)(i)条计算反倾销税率时对出口价格作向下调整的部分无效——法院认为,欧委会所依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贸易公司履行了与代理商相类似的职能。


需要明确的是,该判决并非整体否定欧盟对华PVA反倾销措施,而是针对中石化集团税率计算中的特定出口价格调整方法作出纠正。反倾销税的整体措施框架依然存续,判决的实际效果是为中石化集团相关企业打开了重新计算税率的空间。


从反倾销税率计算的法律结构分析,倾销幅度的确定取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公平比较。《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2(10)条授权欧委会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项差异进行调整,包括物理特性、进口费用和间接税、折扣回扣、贸易水平、运输保险等费用,其中第(i)项针对的正是关联贸易商职能差异的调整。价格调整机制在反倾销调查中扮演着"双刃剑"角色——合理的调整是实现公平比较的必要手段,但不当的调整则可能成为人为扩大倾销幅度的技术工具。向下调整出口价格的直接后果是扩大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从而提高倾销幅度和最终税率。因此,每一项调整的事实基础是否扎实、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应诉企业的切身利益。


本案判决确立的首要规则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法院明确,在第2(10)条框架下,主张进行价格调整的一方负有证明相关因素确实影响价格及可比性的责任。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欧委会作为调查机关和措施制定者,在其主动作出向下调整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以推定或行业惯例代替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支撑。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调查机关在复杂的企业集团关联销售结构中,仅凭关联关系的存在即推定存在职能差异,从而作出不利于出口商的调整。


其次,判决细化了第2(10)(i)条"与代理商相类似的职能"的证明标准。在跨国企业集团的出口架构中,关联贸易公司的实际职能往往介于独立经销商与纯粹代理商之间的模糊地带:独立经销商买断产品并自担转售风险,而代理商仅收取佣金、不承担货权风险,两者在出口价格的确定基础上有本质区别。欧委会若主张关联贸易公司承担类似代理商的职能,进而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就必须以具体证据证明该贸易公司在交易中的实际角色:货权是否转移、价格风险由谁承担、贸易公司是否自主定价、利润构成是价差还是佣金等。欧盟法院认定欧委会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完成这一证明,其向下调整因此被判无效。这对中国企业的启示在于,应诉时应当围绕关联销售公司的实际职能准备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合同文本、会计凭证、定价政策文件、货权流转记录等,以反驳调查机关的职能推定。


从判决的实际效果看,部分撤销实施条例意味着欧委会必须重新审查中石化集团的税率计算。在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践中,法院撤销措施后,欧委会通常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履行计算程序,并在排除违法因素后重新确定税率。如果向下调整被排除,中石化集团的倾销幅度将相应收窄,适用税率有望从17.3%的基础上降低。但企业也需清醒认识到,重新计算的结果取决于欧委会对剩余合法因素的重新评估,且欧委会可能在重新调查中补充证据,判决并不当然保证税率必然下降或措施必然取消。


本案再次表明,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策略重心正在从宏观的法律定性抗辩转向微观的计算方法审查。在市场经济地位等宏观问题短期内难以突破的背景下,针对税率计算中每一个技术性环节的精细化抗辩——包括价格调整、成本分摊、关联交易审查——正在成为降低企业税负的最现实路径。欧盟法院对证明责任的强调,为这种精细化抗辩提供了司法支撑。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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