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成为东南亚数据中心投资的热门目的地。2024年《电信法》、2025年《数字技术产业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法律,为AI数据中心的设立与运营构建了更明确的合规框架。本文从外资准入条件、核心合规要求、完整设立程序及投资激励措施四个维度展开,重点梳理了选址优先安排、电信服务登记、技术标准符合性评估、直接购电安排及个人数据保护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要点。
引言
随着东南亚数字化转型进程加速,越南凭借其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基数、日益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以及对外资高度开放的政策环境,正迅速成为区域数据中心与云计算服务的投资热土。2024年《电信法》、2025年《数字技术产业法》及《个人数据保护法》等一系列新法的相继出台,为数据中心(尤其是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设立与运营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框架,同时也对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本文的具体展开前,有必要先厘清越南法律体系中关于数据中心的几个基础概念:
依据2024年《电信法》第3条第23款,“数据中心”是指包含建筑物、站点、电缆系统、计算机系统和电力系统及其安装的辅助设备在内的电信基础设施,用于一个或多个组织或个人的数据处理、存储和管理。然而,根据现行越南法律,尚无关于何为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具体定义。
依据2024年《电信法》第3条第9款,对于提供数据中心服务的AI数据中心,其中的“数据中心服务”是指通过租赁数据中心的全部或部分,在电信网络上为用户提供信息处理、存储和检索功能的电信服务。
依据2024年《电信法》第3条第10、11款,对于提供数据中心服务和云计算服务的AI数据中心,其中“云计算”是指一种能够灵活使用、按需调整和管理共享计算资源的模式,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和应用程序。“云计算服务”是指通过云计算在电信网络上为用户提供信息处理、存储和检索功能的电信服务。
01
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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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持股及出资比例 |
依据2024年《电信法》第29条第1款a项,越南对外资持股或出资比例无限制。但若数据中心提供第05/2012/TT-BTTTT号通知第5条第1款a项规定的陆地移动电信服务,则持有企业章程资本或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以上的出资成员/股东,不得持有在同一电信服务市场中提供相同电信服务的另一家电信企业章程资本或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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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形式 |
设立100%外资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或购买出资份额;或以商业合作合同(Business Cooperation Contract,BCC)形式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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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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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资质、投资合作方 |
无明确法定要求。 |
02
越南AI数据中心运营的核心合规条件
(一)数据中心选址要求
依据2025年《数字化转型法》第23条第2款,数据中心项目应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在高新技术园区、信息通信技术产业集中区以及具备有利技术基础设施条件的区域,并须符合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总体规划、数字基础设施战略及省级规划。
(二)数据中心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
依据2025年《建设法》第18条第1款,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作为项目制定依据的总体规划(如有),但涉及工程维护和维修或不改变现有工程目标、规模或功能的修缮改造项目除外。
2.确保建设设计方案和技术设计方案(如有)的可行性。
3.满足工程施工、运营、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及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
4.具备财务计划和按进度实施项目的资金安排与筹措方案,确保效率。
(三)电力供应与直接购电
依据2024年《电力法》及第57/2025/ND-CP号法令,若数据中心月平均用电量达到20万千瓦时及以上,将被认定为大型电力用户(第16/2025/TT-BTC号通知第3条第50项),有权参与直接购售电力,具体形式包括:
1.通过专用连接电网直接购售电力:即可再生能源发电单元与大型电力用户之间通过专用连接电网签订购售电力协议并直接交付和接收电力。
2.通过国家电网直接购售电力。
(四)电信服务提供登记
提供数据中心服务(及云计算服务)属于电信服务范畴,须依法办理登记(第163/2024/ND-CP号法令第44条、第45条;第42/2025/TT-BKHCN号通知第4条)。
1.基本前提:企业必须持有企业登记证或投资登记证。
2.技术方案与标准合规:企业必须制定符合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及适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技术方案,并确保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企业还必须在数据中心运营和开发全过程中采取技术措施,维护和确保数据中心符合适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该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可根据数据中心的适用性选择以下标准之一:越南国家标准TCVN 9250:2021、ANSI/TIA-942-B:2017、ANSI/TIA-942-C:2024,或Uptime Institute的层级标准;
b.企业必须遵守以下技术规范,并在数据中心投入运营前由科技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数据中心进行评估:国家电信站和外部电信电缆网络防雷技术规范,代码QCVN 32:2020/BTTTT;以及国家电信站点接地技术规范,代码QCVN 9:2016/BTTTT;
注:对于上述第2节(即b项)所述技术规范,提供数据中心服务的企业必须根据检测结果对数据中心作出符合该等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声明。对于上述第1节(即a项)所选标准,企业应自行评估数据中心对所选标准和技术保障等级的符合性,无需依法对适用标准作出符合性声明。
(五)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
投资者有责任根据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进行个人数据处理影响评估和跨境个人数据传输影响评估(如适用)。同时,应注意个人数据控制者、个人数据处理者以及个人数据控制者兼处理者的责任规定,以及在数据中心运营全过程中遵守2025年《网络安全法》下网络安全要求的义务。
03
在越南投资设立数据中心的完整程序流程
(一)在越南设立法人实体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第96/2026/ND-CP号法令和第168/2025/ND-CP号法令,通过申请企业登记证、投资政策批准及/或投资登记证的程序,在越南设立法人实体。
(二)取得数据中心建设所需的许可证/批准文件
数据中心建设所需的许可证和/或批准文件包括:1/500详细规划批准、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消防设计(防火灭火)审批及施工许可证。
(三)取得数据中心运营所需许可证(电信服务提供登记)
根据第163/2024/ND-CP号法令第44、45条,电信服务提供登记的具体要求与程序如下:
1.登记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向信息与通信部(电信管理局)提交1套电信服务提供登记文件,并对所提交文件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电信服务提供登记文件包括:
a.电信服务提供登记申请表,注明拟提供的电信服务信息,并承诺满足电信服务提供登记条件,按本法令附录中表格第25号制定;
b.企业登记证的有效副本,以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登记证(或投资和企业法律规定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有效证明或许可证),包括从原件登记簿出具的副本、经公证/认证的副本、由主管机关或组织从存储在国家数据库中的电子文件打印的副本(且该国家数据库中存有原件信息),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副本。
2.企业同时提供云计算服务和数据中心服务的,无需另行办理电信服务提供通知程序。相反,企业则应按本法令附录第25号表格在电信服务提供登记申请表中申报云计算服务信息,并在提交有效登记文件后即可提供云计算服务。
3.信息与通信部(电信管理局)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评估电信服务提供登记文件的有效性。若文件无效,电信管理局应书面通知企业。信息与通信部(电信管理局)应在电信服务提供登记文件有效期评估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按本法令附录中表格第26号制定的电信服务提供登记证书,并在电信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已完成为电信服务提供登记的电信企业信息。
(四)技术基础设施(电力和水)连接协议——如适用
投资者可选择通过专用连接线路或通过国家电网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单元签订直接购电协议(Direct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DPPA)。若投资者不需要使用可再生电力,或无法确定满足适用条件的发电单元,投资者应与国家电力传输公司签订并网和直接供电协议。
关于供水,投资者应与当地供水单位(或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商并签订连接协议,以确定符合运营要求的连接点、水流量和水压,特别是在使用液体冷却系统的情况下,并遵守第117/2007/ND-CP号法令的规定。此外,投资者还应考虑排水和交通基础设施的连接(如适用)。
04
投资激励措施
(一)投资激励的一般规定
根据2025年《数字技术产业法》第28条,建设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投资活动被列为享有特别投资激励的经营行业。此外,按照第96/2026/ND-CP号法令第21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建设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大型投资项目,有权依照企业所得税、土地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投资激励。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及第2款b项,自企业新投资项目产生收入的第一年起,或自企业被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文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激励证明文件/证书(如有)当年起,投资者有权在15年内享受1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三)关于投资项目实施的土地租金
依据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第1款a项及第103/2024/ND-CP号法令第39条第4款、第5款e项,对于建设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有权获得整个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豁免。
结语
在全球数字经济竞速的大背景下,越南正凭借其持续迭代的法律体系与日益开放的政策环境,力争成为东南亚数据中心与云计算产业的新高地。从外资持股无上限,到建设运营各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再到税收与土地层面的多重激励,越南对AI数据中心的制度供给已渐成体系,整体上对外国投资者较为友好。但同时,技术标准符合性评估、电信服务登记、个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及直接购电安排等环节均存在具体的操作门槛,投资者宜在项目启动早期即引入专业法律顾问,结合自身业务模式与数据跨境场景制定合规路线图,以有效管控落地风险,把握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市场机遇。
参考资料:
感谢实习生徐子萱对本文写作的贡献。
团队成员
蔡建宇 Jeffery
合伙人
jeffery.cai@tahota.com
蔡建宇律师专注于智能制造产业法律服务与“一带一路”相关法律事务,客户覆盖液晶显示、半导体、储能、新能源汽车、智能设备等多个领域,担任多家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产业链商事争议、刑事控告及企业合规等实务问题。他曾多次为中国企业提供中东、非洲等地的属地化法律服务,具备丰富的跨境实践经验。
杭丽 Lily
合伙人
lily.hang@tahota.com
杭丽律师专注于跨境投融资、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TMT、消费零售、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等多个行业板块。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商业洞察力,杭律师善于从客户商业目标出发,提供兼具战略性和实操性的综合解决方案,成功助力众多企业实现全球化战略布局。
谢云泽 Owen
合伙人
yunze.xie@tahota.com
谢云泽律师专注家族财富传承与跨境投融资法律服务,兼具工行支行行长、中信证券营业部副总多年金融管理经验,持有 CFP 及全套金融从业资质。擅长 “法、税、融” 一体化方案,联合打造泰和泰 “泰・汇富” 财富中心,服务高净值家族、上市公司与各类金融机构,全方位助力客户实现家族财富保全传承与企业全球化布局。
陈艺萱 Zoey
律师助理
chenyixuan@tahota.com
陈艺萱专注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企业合规及公司治理等涉外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中国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全面的海外投资法律咨询。在国际法律服务领域,陈艺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跨境尽职调查、市场准入合规、资金回流及外汇管制等法律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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