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报的APP,隐私政策(上图是Stokke隐私政策)里其实已经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章,但还是被点了名。
大家很自然地会想:是不是专章不算数,只有单独做一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才算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要求的“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而且这恐怕不是上海一地的口径。据我了解,目前多数监管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大体都是这个看法:只要APP有未成年人用户,就应当单独有一份儿童隐私政策。
重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向上我完全理解。但具体到“是不是必须单独成文”,我觉得有商榷的余地,也想借这篇文章呼吁一下。
一、法条说的是“专门”,不是“单独”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第2款的原文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用的也是“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这个表述。
“专门”,强调的是规则内容要针对儿童、能够被清楚地识别和找到,并没有说这些规则必须另起一份文件。如果隐私政策里有一个完整、独立成章、用户可以直接定位到的未成年人专章,把处理场景、监护人同意、删除机制这些都写清楚了,从文义上讲,它已经是一套“专门的”规则。把“专门”直接等同于“单独”,多少是在法条之外又加了一层要求。
二、回到立法目的:哪些APP才真正需要
从立法目的看,第31条真正针对的,是那些以儿童为服务对象、会实际、持续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场景。儿童教育、儿童游戏、亲子类的APP,用户本来就是孩子,业务上必然会大量处理儿童个人信息,这类产品单独做一份儿童隐私政策、甚至儿童用户协议,都是应该的。
但大多数APP不是这样。拿奶茶点单类APP来说:你到店用现金点单,一条个人信息都不用给;用小程序点单,无非是留个手机号,用来登录、下单和取单。它不收年龄,没有任何必要性,不知道也不关心屏幕后面是13岁还是30岁,更不会因为你是孩子就给你推什么特别的内容。
让这样的企业再单独做一份儿童隐私政策,保护的到底是什么?结果反而有点矛盾:企业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针对儿童做任何特殊处理,得先建一套专门针对儿童的文本。这恐怕不是立法的本意,只是平添了企业的负担。
更极端的是信用卡、证券、基金这类APP。这类业务对用户有明确要求,开户的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基本不可能成为用户——除了继承这类极端情形。要求这类APP单独做一份儿童隐私政策,等于让它为一群不会出现的用户写一套规则。在隐私政策里写明“不向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如误收集将及时删除”,我认为已经足够。
三、一点呼吁
企业不能因为“我不是儿童APP”就觉得第31条与自己无关,这一点没有争议。
我想呼吁的只是,在具体的执法和评估口径上,能不能把“专门”和“单独”、“面向儿童提供服务”和“偶然有儿童用户”区分开:对真正面向儿童的产品从严要求;对普通APP,认可隐私政策中一个清晰、完整的未成年人专章;对根本不会有儿童用户的业务,更不必再另行要求一份独立文本。
否则,最后很容易出现一种非常熟悉的合规场景:一个APP本来只需要在现有隐私政策里增加一个清晰、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章节,结果为了证明“专门”,又单独复制出一份《儿童隐私政策》。内容基本一样。链接基本一样。义务基本一样。唯一增加的,是企业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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