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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著作权解释的新修订

一文说清著作权解释的新修订 星也律师XSTARLEGAL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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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以近年裁判案例切入,对照新旧条文,说清发表认定、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三大变化,并附修改决定16项内容对照表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决定》已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解决了“作品被擅自公开”“雕塑被拍照翻拍”“文章被转载搬运”等情况下著作权人三项最基础权利的边界——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被人擅自公开,还算“未发表”吗?给雕塑拍张照,能再翻制成雕塑商用吗?转载别人的文章,注明出处就没事了吗?

本文从三个近年裁判的真实案件切入:先看旧规则下法院过往怎么判,再对照新旧条文看规则的变化对权利人意味着什么。文末附全部16项《决定》内容的新旧对照总表。


01

“公之于众”的认定


案例:离职员工把“废稿”发到网上,单位还能维权吗?

员工在职期间为公司创作了一批美术作品设计稿,离职后未经许可,擅自将这些设计稿对外发布。被公司起诉后,员工辩称这些只是未被采用的“废稿”,不构成侵权。一审(2024)粤1802民初412号、二审(2024)粤18民终4422号均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明确放弃著作权的情况下,“废稿”抗辩不能成立,员工擅自发布单位作品构成侵权。[1]

这个案子解决的是员工“是否有权”发表的问题,但没说清如果作品已被他人擅自公开的——离职员工发的、合作方违约挂网的——著作权人自己从未同意,这部作品到底算“已发表”还是“未发表”?这直接影响保护期从哪天起算、后续使用者能否援引“已发表作品”的相关规则抗辩。


新旧条文对照

维度

旧规

(2020修正版)

新规

(法释〔2026〕18号)

条文位置

第九条

第八条

核心表述

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公之于众

“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关键差异

以著作权人的意愿为前提

删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其许可”的限定,回到客观公开状态

变化解读

旧规则把“发表”与著作权人的意愿绑定,新规则回到客观状态——只要作品被置于不特定的人可以获得的状态,即构成“公之于众”,哪怕公开行为是侵权人实施的。最高法的这一修改确认了“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对权利人意味着什么

利:维权定性更清晰

作品被离职员工、合作方、黑客擅自公开后,主张发表权受侵害不再有“作品是否算发表”的争论,前述2024年广东案件的裁判逻辑被上升为成文规则。

提醒:发表权是“一次用尽”的权利

作品一旦被公开——包括被侵权公开——发表权即告用尽,后续侵权只能转用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主张。对权利人而言,防住“第一次公开”比事后认定发表权侵权更重要:保密措施、劳动合同和合作协议中的公开限制条款,应当前置安排。


02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案例:楼盘里的“翻版雕塑”,赔了32.5万

当代艺术家郑某是雕塑“淋漓六号”的著作权人,权利作品是一件镜面不锈钢材质的反重力雕塑,整体造型近似S形螺旋。2023年5月,郑某发现北京市朝阳区某别墅楼盘里陈列着一座与“淋漓六号”在整体造型、曲线走向、分支结构上高度相似的雕塑。经查,楼盘开发商正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安装了这座雕塑;景观设计公司笛某公司在明知并接触权利作品的情况下,把权利作品的实物照片放进施工图纸用于“指示效果”,还提供尺寸、材质等细化参数,标注“专业厂家二次深化设计”指导施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两座雕塑构成实质性相似,系未经许可复制并在公开场所陈列,侵犯复制权、署名权、展览权,判赔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8月二审维持赔偿判项,并加判销毁侵权复制品、书面赔礼道歉。(该案据《中国知识产权报》2025年8月21日报道,报道未载明案号[2]

其实对公共场所的建筑、雕塑拍照,法律一直留有“合理使用”的空间——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2004〕民三他字第5号复函中确认,对室外雕塑摄影成果的营利性再使用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旧规则下,如果有人主张“我对公共雕塑拍了照,摄影成果是我的,我用照片指导厂家把雕塑再造一尊,用的是‘我的成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立体转平面的摄影成果可用,但用摄影成果把原作品以相同方式再造出来,就侵权了——因为这直接替代了著作权人的复制件和展览市场,等于架空复制权和展览权。立法逻辑是让公众“记录和分享”,不是让商家“复制和替代”。


新旧条文对照

维度

旧规

(2020修正版)

新规

(法释〔2026〕18号)

条文位置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删去“室外”)

成果再利用

可以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保留该规则,并增加但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对应法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2020年修正后条文序号)

变化解读

一边扩、一边收。扩的是场景——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被纳入,与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齐;收的是方式——合理使用只覆盖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四种平面化利用,新增但书进一步禁止“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正是针对蕾丝前述“淋漓六号”案中设计公司“拍照”再造模型的行为,照片可以用,照着原样再造不行。


对权利人意味着什么

利:临摹、摄影者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成果,但不能把作品的独创性造型整体搬走以相同方式再现并公开传播。

提醒:适用场景扩大意味着,作品一旦陈列在美术馆、商场中庭等室内公共场所,他人拍摄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照片,原则上无需权利人许可。权利人应当正视这一现实:展览即曝光。对商业价值高的作品,控制陈列场所和展示方式,比事后主张权利更有效。


03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边界


案例:数据库、QQ群、微信群发期刊文章,赔了27万

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X学术”数据库、QQ群、微信群等渠道,向用户大量提供Springer Nature旗下期刊的文章下载,一审(2022)京0491民初20446号以证据不足驳回版权诉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436号二审改判:Springer公司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财产权,该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网络渠道传播报刊文章,能不能援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这条“先转载、后付酬”的特权通道?司法实践的回答早已明确——不能。2018年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2018)苏民终588号)就确立了这一规则。但旧解释只写了“报纸、期刊”四个字,报社把报纸原样搬上自己的App算不算法定许可?公众号之间互相转载算不算?模糊地带一直存在。本次修改明确了数字报刊可适用法定许可,但是网络媒体间的相互转载不适用。


新旧条文对照

维度

旧规

(2020修正版)

新规

(法释〔2026〕18号)

条文位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修订)

法定许可主体

“报纸、期刊”,未界定范围

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网络转载

未作规定

新增第二款: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注明出处

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维持不变

变化解读

法定许可的通道被精确划线:纸质报刊及其同版式数字版之间可以转;其余一切网络转载——数据库、网站、公众号、新闻App——都必须先授权、后使用。这不是新创设的规则,Springer Nature案、现代快报案早已如此裁判,但新解释把它从裁判规则上升为成文规则,争议空间被大幅压缩。


对权利人意味着什么

利:对内容创作者而言,这是最直接的利好

网络转载必须授权成为白纸黑字的规则,面对平台“搬运”,权利人不再需要逐案论证“法定许可不适用”,维权效率和谈判筹码都会提升。

提醒:报刊的同版式数字版被纳入法定许可

若文章在报纸上刊发后,报社的电子版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转载(只需付酬)。如果作者投递的刊物不想被随意转载,向报刊投稿时附上一句“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比任何事后维权都管用。

04

全景对照:修改决定16项内容一次看全

前三章说的是三大实质变化。《修改决定》一共16项,其余多为技术性、衔接性调整,还有几处涉及出版者责任、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衔接。下表逐项对照。

修改事项

修改前(2020年修正版)

修改后(法释〔2026〕18号)

备注

受案范围(第一条)

侵权纠纷未明示含确认不侵权之诉;无禁令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

明确侵权纠纷包括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新增“因申请诉前、诉中停止侵害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被警告侵权的一方可主动起诉澄清;禁令申请错误将被索赔

删去旧第二条

级别管辖条款(著作权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等)

整条删去

管辖规则交由法释〔2022〕13号

法〔2025〕167号等专门规定

行政管理部门表述(新第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著作权主管部门”

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对齐,纯表述调整

权属证据(新第六条)

底稿、原件、登记证书、“认证”机构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

“认证”后增加“或者鉴定”

鉴定机构证明正式列入权属证据清单,举证工具多了一件

“公之于众”认定(新第八条)

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其许可”公开

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即构成,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见本文第一章;被侵权公开也算发表

“时事新闻”表述(新第十四条)

“时事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传播报道应注明出处

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对齐;加了独创性表达的新闻作品仍受保护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第十七条)

“报纸、期刊”之间转载,范围未界定

限纸质报刊及同版式数字版;报刊与网站互转、网站之间互转均须授权付酬

见本文第三章;网络转载“特权通道”正式关闭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新第十六条)

“室外”公共场所;成果可合理使用,无但书

删去“室外”;新增但书: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

见本文第二章;拍照可以、翻制不行

出版者责任(新第十八条)

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修改为“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形式不再限于赔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均可主张

软件用户责任(新第十九条)

援引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条文序号

调整为援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等新序号

纯条文序号适配

法定赔偿(新第二十三条)

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可适用法定赔偿;考量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

放宽为“难以计算”;考量因素新增“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

【呼应法释〔2026〕7号】过错程度纳入法定赔偿考量,与法释〔2026〕7号第六条“故意”认定、第十一条按过错定倍数的逻辑同源:过错越重,赔偿越高

惩罚性赔偿基数衔接

旧解释未涉及

法定赔偿仍定位于“算不清”时的填平工具

【呼应法释〔2026〕7号】第八条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两条路径分清:法定赔偿管填平,惩罚性赔偿须先算清基数再乘一至五倍

合理开支(新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调查、取证”后增加“等”字

维权合理开支的涵盖面放宽,公证费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更好主张

诉讼时效表述(新第二十五条)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与《民法典》表述对齐,无实质变化

时间效力(新第二十七条)

按法律事实发生时间适用新旧法

两款均增加“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未来新法留出衔接接口

条文序号与顺序

援引2020年前《著作权法》条文序号

整体按2020年修正后《著作权法》调整

引用条文时务必核对新序号,避免援引失效条文号


变化解读

除本文前三章展开的条款变化外,其余调整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11、12项与惩罚性赔偿新解释的体系衔接:法定赔偿的门槛放宽、过错程度纳入考量,是让“算不清”的案件也能判出与过错相称的赔偿;而法释〔2026〕7号则要求“算得清”的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许可费为基数乘以一至五倍。两套规则共同指向同一个导向——侵权人的过错越大,需要赔偿的金额越高。

结语


这次修订没有创设新制度,而是把2020年《著作权法》留下的三处“留白”逐一填平:发表认定回到客观状态,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划清方式边界,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通道正式关闭,将先前裁判规则逐一落到纸面,让著作权的保护更清晰具体。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37.html

[2]https://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143515

【END】


作者简介


北京星也律所实习律师

陈嘉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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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也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创新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前瞻性的科技和行业洞察,结合多年重大疑难商事交易和争议解决经验,为科技型企业、创业型企业等领先客户,提供包括投融资、风险防范、合规经营、科技监管、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综合化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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