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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布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税务发布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博智优创财税服务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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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9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6-09-0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扣缴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扣缴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扣缴办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扣缴申报事项,税务总局结合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实际,制发《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扣缴办法》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并附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以下简称《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一)《申报表》主要内容

《申报表》主要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列,以及声明、经办人信息及代理机构信息、税务机关受理信息等。

(二)《附列资料》主要内容

《附列资料》主要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申报明细,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部分与《申报表》的表头项目一致。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费)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七类共19列。

(三)《填报说明》主要内容

《填报说明》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适用范围,二是《申报表》填报说明,三是《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四是其他事项说明。

一是适用范围。主要明确《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适用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形。

二是《申报表》填报说明。对《申报表》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

三是《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对《附列资料》各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

四是其他事项说明。明确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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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本表)适用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形。

二、《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具体到年、月。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项目

1.1列“序号”:按行顺序填写。

2.2列“姓名”:填写自然人姓名。

3.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

4.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5.5列“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填写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扣缴义务人与同一自然人在多日(含两日)发生应税交易的,应按照不同日期分行填写。

6.6列“应税交易项目”:填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第一条所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列明的具体应税交易项目。扣缴义务人与同一自然人发生多项(含两项)应税交易的,应按照不同应税交易项目分行填写。

7.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自然人已申请代开发票且已完成发票开具的,填写“是”;未申请代开发票或未完成发票开具的,填写“否”。

8.8列“销售额”:填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扣缴增值税的销售额。

9.9列“规定征收率(%)”:填写应税交易适用的规定征收率。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0.10列“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1.11列“增值税减免税额”:根据第10列“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计算填写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税额。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2.12列“应扣缴增值税”:根据第8列“销售额”、

9列“规定征收率(%)”、第11列“增值税减免税额”计算填写。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3.13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填写按规定应当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额。本列等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19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4.14列“备注”:填写扣缴义务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说明的事项。

三、《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内容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表头项目”中相应项目保持一致。

(二)表内项目

1.1列“序号”: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1列“序号”保持一致。

2.2姓名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2列“姓名”保持一致。

3.3身份证件号码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4列“身份证件号码”保持一致。

4.4扣缴义务发生日期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5列“扣缴义务发生日期”保持一致。

5.5应税交易项目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6列“应税交易项目”保持一致。

6.6列“应扣缴增值税”:填写按规定应当扣缴的增值税额,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12列“应扣缴增值税”保持一致。

7.7列“税率(%)”:填写应税交易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8.8列“减免性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9.9列“减免税额”:根据第8列“减免性质代码”,计算填写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税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0.10列“应扣缴税额”:根据第6列“应扣缴增值税”、第7列“税率(%)”、第9列“减免税额”计算填写,具体计算公式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扣缴税额=应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1.11列“费率(%)”:填写应税交易适用的教育费附加费率。《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2.12列“减免性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适用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有减免费情况的必填,《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3.13列“减免费额”:根据第12列“减免性质代码”,计算填写适用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4.14列“应扣缴费额”:根据第6列“应扣缴增值税”、第11列“费率(%)”、第13列“减免费额”计算填写,具体计算公式为:教育费附加应扣缴费额=应扣缴增值税×教育费附加费率-教育费附加减免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5.15列“费率(%)”:填写应税交易适用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6.16列“减免性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适用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有减免费情况的必填,《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7.17列“减免费额”:根据第16列“减免性质代码”,计算填写适用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8.18列“应扣缴费额”:根据第6列“应扣缴增值税”、第15列“费率(%)”、第17列“减免费额”计算填写,具体计算公式为:地方教育附加应扣缴费额=应扣缴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地方教育附加减免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9.19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根据第10列“应扣缴税额”、第14列“应扣缴费额”、第18列“应扣缴费额”计算填写,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扣缴税额+教育费附加应扣缴费额+地方教育附加应扣缴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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