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纸留置通知或拘留通知送到手中,多数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慌乱的,人犯了什么事?谁在查?查多久?我该怎么办?
而这些问题,都指向一个最基础却最关键的程序问题——管辖。
管辖,决定了谁来查、怎么查、查什么,它不仅是办案机关的权力边界,更是辩护方可以审视、质疑、辩护的第一本“案卷”。
本文作为职务犯罪系列的第一篇,不谈具体罪名,只谈立案程序的二三事,职务犯罪到底是什么?谁来管?互涉案件怎么处理?管辖问题中有哪些辩护空间?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
很多人一听职务犯罪,第一反应是当官的贪污腐败,这个理解是对的,但远远不够。
职务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是对一类犯罪的总称,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与其职务相关联,实施的侵害国家、社会、单位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既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又有虽非公职人员但与特定职务行为相关的犯罪。
在我们接触到的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是公职人员的居多,这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涉及的主要罪名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与之相对,另一大类职务犯罪的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内部履行管理、经手、主管职责的人员,也包含国有单位内部不从事公务、仅从事劳务、经营管理事务的普通职工,该类主体不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所依托的是单位内部岗位职权、业务管理权限,侵害的多是企业、社会组织的财产利益与市场交易秩序,并不直接指向公权力廉洁性。实践中高发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再者两类主体都可能涉及相同的职务犯罪,如行贿类犯罪,行贿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因行为人身份是公职人员还是企业人员而有所区别,关键在于行贿对象的身份与所谋取利益的性质。
二、监察、检察、公安的管辖分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职务犯罪的管辖采取监察机关为主、多元主体分工的模式,从管辖主体划分,职务犯罪可以涵盖以下三类。
1.职务犯罪的主要管辖机关是监察委员会,监察委作为主要的管辖机关是核心原则,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负责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除检察院专门负责)。
2.人民检察院是职务犯罪的特殊管辖机关,检察院保留了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具体是“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管辖机关是公安部门,根据“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兜底原则,公安机关对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具体而言,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时,因其不属于公职人员范围,监察机关无权调查,而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等规定立案侦查。这类犯罪虽被归入广义“职务犯罪”范畴,但其本质是侵犯单位财产权益或市场经济秩序的普通刑事犯罪,仅因行为与职务相关联而得名,在管辖逻辑上完全遵循一般刑事案件分工,而非职务犯罪的特殊管辖体系。
管辖主体 |
典型罪名 |
涉案主体 |
监察委员会 |
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等 |
公职人员(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村居干部等),对公职人员行贿的涉案人员 |
人民检察院 |
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
司法工作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监狱管理人员等) |
公安机关 |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
非国家工作人员(民企员工、公司高管等;含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人员) |
表1 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一览表
三、互涉案件的处置逻辑
互涉案件,是指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监委管辖),又涉嫌其他犯罪(公安或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例如:某局长既涉嫌受贿,又涉嫌故意伤害;某法官既涉嫌徇私枉法,又涉嫌受贿。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亦明确,“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因此,涉及多个违法犯罪行为有多个管辖机关时,仍是监察机关为主、其他机关协助。实务中,对于互涉案件有两种处理模式,并案处理或者分案处理。
1.并案处理
并案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犯罪等特定情形,即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在互涉关系中,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并到自己名下办理;监察机关对上述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可以并案调查。
同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能管辖范围内,对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案件仍可依法并案处理,并非一概不能并案。
2.分案处理
各机关分别立案、分别调查/侦查,最后协商确定由哪个检察院一并提起公诉。
分案时,原则上依职权分别立案,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管辖。
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证据转换等重要事项,调查、侦查终结前,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案件审理室应当与其他办案机关有关部门协商,并与检察院沟通,确定并案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需要说明的是,如其他机关调查的事实不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依据的,审理报告不再对其他机关认定的事实予以审理,可表述为“此外,被审查调查人还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续将由检察机关并案起诉”;如作为处分依据,则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仍需对其他机关调查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
3.场景再现
实务中,家属会有这样的困惑,我一开始是因为串通投标被公安拘了,拘了没两天,突然见不到人了。过了一段时间,被告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又过了一段时间,突然下了一个留置通知书,人到了监委手里。留置六个月结束后,人又被送回了看守所,公安接着办。这到底合不合法?合法,但有条件。
这正是互涉案件中“监委优先”原则的体现。
公安先立案,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线索后移送监委;监委留置调查完毕后,将非职务犯罪部分移回公安继续侦查。
整个流程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监察法》关于互涉案件的规定。
但家属和律师需要警惕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办案期限?证据在不同机关之间的转化是否合法?
特别要留意,留置是否以发现新罪名义规避期限,现行法虽允许特定情形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重新计算一次,但须核查是否符合另有不同种或者同种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这一法定要件,以及以及有无履行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程序。
四、管辖辩护的五个维度
一是可以审查立案机关是否对涉案罪名具有法定管辖权。
公安无权侦查贪污受贿,检察院对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无自侦权,监委亦不能管辖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若管辖主体错误,应由有权机关依法重新立案、调查,原办案程序即存在重大瑕疵;对于无管辖权机关收集的证据,应结合取证主体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逐项审查,必要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二是可以核查指定管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上级监委虽有权指定管辖,但必须具备排除干扰、办案力量不足等正当理由,并履行完整审批程序,不得存在逐利执法或明显不适宜的指定,且审判管辖应同步调整。
三是可以甄别互涉案件中是否存在监委越权“搭便车”现象。
串通投标、洗钱、非法经营等罪名原则上应由公安独立侦查,监委仅可组织协调而不能替代侦查机关取证。
若监委超越职能管辖范围直接调查非职务犯罪,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存疑,辩护时可逐项核对起诉罪名与侦查主体的对应关系。
四是可以把握管辖异议的提出时机与方式。
可在调查阶段提交书面意见留痕,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正式申请审查,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前会议或庭审明确提出并同步申请排非。
五是须审视管辖变更或案件流转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超期问题。重点排查留置是否以“发现新罪”等名义换壳续押、退查重报是否规避审查起诉期限、指定管辖交接期是否形成羁押空转、互涉案件中非职务犯罪部分是否因等待监委结案而被长期搁置。
可通过制作羁押期限与管辖流转对照表直观呈现问题,并据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主张程序违法作为量刑从宽依据。
五、小结:管辖是职务犯罪辩护的第一小点
管辖,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一道门。
搞清楚门在哪里、钥匙在谁手上,有了主体正确的基础才能谈后面的辩护。
下一期将和大家聊一聊“认罪认罚”二三事,什么时候认?
怎么认?认了之后能不能反悔?
认罪认罚到底能带来多大的量刑优惠?
在监委调查阶段认罪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效果一样吗?
ETERNAL GLORY LAW OFFICES
作者介绍 PROFILE
韩承昊
中共党员 十年警转律
专注刑事案件
本硕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刑法),持有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证书,深耕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刑民交叉领域,兼具侦查、公诉、审判、律师全链条实务视角。
曾任某省会办案队警长,承办大量刑事案件,负责侦查抓捕、讯问取证、拘留移送全办案流程,深谙公安侦查逻辑与刑事案件全流程办案规则。 先后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济、职务犯罪部门)、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锻炼;参与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审查起诉、二审工作;熟悉金融执行实务、财产处置与拍卖实务。
学术研究方面,参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重点课题获评优秀重点项目;多篇论文被省级法学会、犯罪学会收录、获奖;实务调研文稿被江苏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录用,具备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双向能力。
执业后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反舞弊与合规业务,擅长处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疑难案件及新型、黄赌类犯罪,能够结合公安侦查、公诉、审判的实务经验,完成证据分析、法律定性与全案辩护策略构建。
秉持“找韩律、没顾虑”的执业理念,我从警营到法庭,从公诉席到辩护席,因为曾在权力的另一端,所以更懂如何在权利的这一端守护。侦查经历让我看透指控的形成路径,公诉历练让我预判控方的证据链条,审判视角让我理解法官的裁判逻辑。我始终以“全链条视角”为当事人设计最优辩护与风控方案:在刑事程序中争取自由与公正,在企业经营中前置化解刑事风险。
代表案例
1.董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程序性辩护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实现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不起诉的辩护成果,最终由十九年刑期改为四年三个月;
2.某跨国集团员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超 8 亿元;
3.某医保诈骗案,推动案件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
4.某赌博罪案,侦查阶段介入并有效沟通,为当事人实现取保候审(在办);
5.与华润等国企相关商业诉讼,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案件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减少近千万元经济损失;
6.主导某上市公司企业合规专项项目,完成采购、招投标、行政运营、财务、内审全流程合规体系搭建,同步开展企业内部反舞弊专项调查。
学术与研究
1.参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刑事诉讼法制完善”课题《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规则构建》,获评优秀重点项目;
2.《网络暴力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被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4年会论文集收录(第一作者);
3.《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犯罪的定性难点——基于对“盗骗交织”行为的认定》收录于第六届上海政法学院“刑法论坛”并作主题分享(第二作者);
4.《轻罪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刑衔接问题的检视》获第九届犯罪学论坛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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