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恢复快速通道
自2026年9月1日起,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恢复受理商标快速审查通道下新申请。
新加坡快速审查申请回顾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2/2025号通告,从2025年5月20日开始推行商标快速审查通道,以简化企业商标申请加速流程。该快速通道业务于2026年1月4日中断。
审查周期:自申请日起3 -6 周内即可取得首次审查报告(或视情况取得申请公告异议通知)。
资格条件:需同时满足
- 属于本国商标申请(即直接通过 TM4 表格《商标注册申请书》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交);
- 不属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 b. 加速请求必须在提交 TM4 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并缴纳加速费用。
申请流程:加速请求必须在提交TM4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并缴纳加速费用。
商标申请若包含多个类别,加速效力自动覆盖申请项下全部类别。
加速申请收费标准(加速费用为额外费用,不包含 TM4 表格商标申请本身的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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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东南亚国家的泰国,也为中小企业和电商品牌推行了商标加快审查制度。详情可参见域外商标动态2026年第5期。
东南亚的主要国家之一印度尼西亚,虽然没有付费的加速审查申请制度,但其于2026年2月23日开始整体压缩实质审查期限。详情可参见域外商标动态2026年第4期。
欧盟“描述商品服务主题的标志”商标审查新实践解读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近日宣布CP16共同实践,该共同实践确立了对“主题”概念的共同理解,并明确了评估标志是否描述所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此外,文件还提供了非穷尽式示例,均从相关公众、标志含义、涉案商品/服务、直接关联度这四个维度作为分析框架,用以说明哪些标志被视为描述商品和/或服务主题,哪些则不属此类情形。示例展示涉及的类别有第9、16、28、35、38、41、42类,部分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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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口号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新实践解读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近日宣布CP17 共同实践,该实践聚焦于口号类标志的审查标准,确立了“口号”的概念,明确了评估口号显著特征的非穷尽式考量因素清单,并附有示例,用以说明适用标准及不同的认定结果。
可作为判断标语是否具备显著性的考量因素如下:
1. 多重含义:标语存在多种解读;
2. 文字游戏:使用双关、俏皮话;
3. 概念悬念或意外感:带来想象空间、出人意料的转折;
4. 具备一定独创性或感染力,能够在相关公众脑海中触发认知加工、需要公众投入解读努力;
5. 非常规句法结构或语言修辞手段**:如头韵、隐喻、押韵、悖论等。
重要提示:上述任一因素均不能单独决定性得出裁判结果。必须结合个案全部情形进行整体评估,判断该标语除宣传功能之外,还能否起到标识商品/服务商业来源的作用。
以下示例均为缺乏显著性,仅被认知为普通宣传/价值宣示语句,无法起到商品/服务商业来源识别作用;
以下示例均为具有显著性:标语除宣传功能之外,相关公众同时将其视作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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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商标异议程序的修改
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发布第 297/2026 号决议,对商标异议程序作出修订。该决议带来的变更主要体现如下:
1、在3个月和解协商期满,工业产权局向异议人下发通知后,异议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不可延期)缴纳官费以此表明要维持异议的意愿,同时可补充理由和证据材料;否则异议自动失效;
2、在异议人维持异议程序期满后工业产权局向商标申请人发送维持有效的异议及其补充理由,申请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不可延期)缴纳官费表明其希望工业产权局就该等维持有效的异议作出裁决的意愿;否则直接驳回该商标申请,但不影响异议程序的审理;
3、取消了独立的举证期,证据需在维持异议阶段(异议人)或者异议答辩阶段(商标申请人)一并提交;例外情形:若证据客观上无法以上述形式提交,且当事人在对应书面文件中对此情况予以明确说明的,工业产权局才会对该证据的举证可行性与可采性进行评判。
4、援引取自网站或线上平台的信息作为证据时,必须标明对应的链接/统一资源定位地址,且该来源应当可公开自由访问。对于因任何原因导致国家商标局无法访问的链接或网址,相关证据将不予采信。
5、在商标申请人申请就异议作出裁决意愿期限届满后,工业产权局将设置10个工作日统一期限,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各自的最终陈述意见。
6、依据《第 22362 号商标法》第 24 条 a 项提出的针对本案所涉商标撤销及无效主张,必须在维持异议阶段或异议答辩阶段提出。若该类主张的法定构成要件在上述节点之后才产生,则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脱离异议程序,另行独立提出该主张。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最终陈述提交期限届满前,将该另行立案的主张向异议案卷报备;异议程序将因此中止。
7、依据《商标法》第 24 条 b 项、c 项提出的针对本案所涉商标无效主张,由联邦民商事全国上诉法院作出裁判;行政异议程序应当中止,直至该无效案件审理终结。
8、本决议具有溯及效力,适用于针对 2026年3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所提起的全部异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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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转让及主体变更备案程序
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发布第162/2026 号 号决议,对商标转让、名称变更、法律组织形式变更程序作出修订。该决议带来的变更主要体现如下:
办理上述备案所提交的境外文件,不再需要办理海牙认证,也无需经阿根廷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
转让备案申请转让人、受让人任意一方均可单独提交。
明确权利变更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自备案申请提交之日起产生。
在作出驳回决定前,给予申请人补正形式审查意见的机会。
引入宣誓声明原则:全部提交文件、信息具备宣誓证词效力;INPI 降低实质核验,真实性法律责任完全由提交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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