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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云视听】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税政云视听】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天津税务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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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如何计算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我们进口电池产品,进口过关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

之后我们拿这批进口回来的电池产品接着深加工、再生产消费税应税电池产品,该部分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领用情况进行抵扣,这就避免了消费税重复征税。

2028年5月,某电池生产企业进口光伏电池,全部用于生产光伏组件。他需在《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中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扣除消费税税额,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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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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