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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制小区,业主要查物业费收支明细账,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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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制小区,业主要查物业费收支明细账,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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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4
导读:先说答案这位业主输了一基本案情朱某系上海A小区业主,上海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先说答案
这位业主
输了
一
基本案情
朱某系
上海
A小区业主
,上海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
服务
企业。
该物业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起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1年9月19日服务期限届满后,继续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A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
包干制
收费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
质量
标准提供服务,
盈余
或
亏损
由
该物业公司享有或承担
。
朱某认为该物业公司存在侵占维修资金、侵吞公共收益、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
等情形,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提供其服务期间小区
物业收费计费比例和明细
、
共有部分物业服务费用原始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
(包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
一审法院
未支持该项诉请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相关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朱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知情权、监督权。
因
《物业服务合同》对
相关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要求、收费计算标准等内容已作明确约定,故
应当视为朱某已知晓相关情况
,
无须该物业公司另行予以公开
。
某小区实行
包干制
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此情况下,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后,
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此时,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与业主无关
,朱某
要求公开,法院不予支持
。
三
典型意义
业主知情权
是保障业主共同管理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的法定权利,
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
。
本案裁判聚焦
包干制
下业主知情权的边界问题
,明确在以
固定收费、自负盈亏
为核心特征的包干制计费模式下,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收支明细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
自主经营范畴
,与
业主共有收益
无直接关联
,
不宜纳入
业主知情权的强制公开范围
。
本案旨在
避免过度披露
物业服务企业的
商业秘密
、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负担,引导业主理性行使权利、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妥善化解同类业主知情权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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