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文件——《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生效实施。下面请随我一起看看《协定》及其减税成果:
《亚太贸易协定》
《协定》前身为签订于1975年的《曼谷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为促进南南合作,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协定》,《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覆盖近30亿人口,也是我国目前唯一涵盖东亚、南亚地区并在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2007年10月,《协定》各成员国启动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经过九年磋商,各成员国于2016年8月正式结束谈判,并于2017年1月《协定》第四届部长级理事会上签署《修正案》。
《修正案》是《协定》各成员国历经9年谈判完成的重要成果,是对《协定》的丰富、完善、补充和提升,体现了各成员进一步深化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现实需求与美好愿景。《修正案》的正式生效,将为《协定》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提供新助力,促进各成员国之间贸易继续增长,进一步推动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一带一路”建设进程。
关税减让成果
《协定》6个成员国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将对共计10312个税目的产品削减关税,平均降税幅度为33%。此外,中、韩、印、斯四国还给予协定内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共1259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给予老挝1251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平均降税幅度均为86%。
降税产品品种多样,包罗万象,有鱼类、蔬菜、油籽、茶叶等动植物产品、矿产品、化工制品、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纺织服装、贱金属制品、钢铁制品、机动车零部件、机械电子及仪器仪表等。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成员国内市场将进一步丰富。
出口享惠情况
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同步实施降税。具体如下图:

除此之外,本次协定还优化了原产地证规则,增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共涵盖153个4位税号产品,包括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合成橡胶、钢铁等产品。这些产品可适用 “4位税号改变”标准。企业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或者税号改变标准,原产地规则更加灵活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