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 |||
| 主送机关: |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 | ||
| 公告〔2018〕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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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海关实时获取数据的相关流程说明如下:

1、跨境电商平台存储与支付企业的原始交易数据。
2、海关关员通过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实时对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抓取并进行验核。
同时在海关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中规定:电商平台企业开放符合海关技术规范的原始数据接口(rest等方式),并需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为了保证获取原始数据的安全性,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符合海关标准的加签加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