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 第63号 关于新增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是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海关总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现予以公告。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2、海关总署 2014年 第64号 关于决定将内港海关实施大陆香港互认的范围增加空运和海运口岸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并已于2014年5月18日起在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受惠范围,经与香港海关磋商,双方决定将内港海关实施互认的范围增加空运和海运口岸。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 第65号 关于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4年9月22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通关作业一体化。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4、海关总署 2014年 第66号 关于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4年9月22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广东地区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广东地区通关作业一体化。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小编注:以上公告原文均可在海关总署或南京海关门户网站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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