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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了解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你只有一步之遥!

【新政速递】了解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你只有一步之遥! 东莞市谦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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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12月1日起,《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正式实施,


2014年12月1日起,《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正式实施,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废止。今后,进出口企业将不再按照AA、A、B、C、D分类,而是将依据信用状况认定为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


《信用办法》与《分类办法》相比有何变化?对进出口企业将产生什么影响?10个问答,2期【解读】带您轻松了解!



新制度设计理念是什么?

(1)充分体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和要求。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为原则,明确了各信用等级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管理措施。


(2)充分体现与国际海关接轨要求。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企业信用等级如何认定?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1)认证企业应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对外公告为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5大类。企业可自行比对标准,符合条件的可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海关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30日)。


(2)企业有走私、违规达到一定次数及金额、拖欠税款或罚款、报关差错率超标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详见《信用办法》第十条)。


(3)以下情形的企业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认证企业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且未发生失信企业所列情形的;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所列情形的。



评价指标上有何变化?

《信用办法》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1)取消了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2万票(中西部5000票)和3000票以上的规模标准。


(2)取消了新注册企业满1年才能申请认证企业的年限的限制,取消了企业必须先适用A类企业满1年才能申请AA类的限制。


(3)科学设立认定标准。改变《分类办法》中指标均为刚性、绝对数值的做法,给予企业一定的规范改进空间,同时考虑大小企业以及进出口业务量多少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值指标(如差错率、违法次数占比等)。



有哪些程序方面的简化?

(1)核批权限下放。海关总署不再对高信用企业的认定进行核准,放权给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


(2)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申请程序。除了认证企业需要企业向海关申请认定外,其他企业信用等级调整都由海关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无需向海关申请。


(3)缩短信用认定办理时限。例如,高级认证企业评定时间仅需90日,办理时间较《分类办法》减少约3个月。



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主要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等5类标准,其中,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有18条32项,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有18条29项


相比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主要是减少了在内部控制、贸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主要考虑是一般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基本要求,享受中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而高级认证企业则是中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较高要求,是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AEO互认的企业,除享受国内海关比一般认证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外,还可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优惠措施和通关便利。



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海关在管理措施上有什么不同?新政策如何过渡?AEO企业可以享受到哪些便利?请关注咱们下一期的【解读】栏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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