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2月1日起,《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正式实施,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废止。今后,进出口企业将不再按照AA、A、B、C、D分类,而是将依据信用状况认定为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信用办法》与《分类办法》相比有何变化?对进出口企业将产生什么影响?10个问答,2期【解读】带您轻松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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