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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加速扩围!新增五地试点,上海市全面扩围!

全电发票加速扩围!新增五地试点,上海市全面扩围! 税控数电云服务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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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自2023 年1月20日起,对上海市全电发票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扩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自2023年1月28日起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全电发票试点及推动进程
21年
12.1

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三地税务局开始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22年
4.1

广东省税务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22年
4.25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22年
5.10

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
22年
5.23

上海市税务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22年
6.21

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深圳市五地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互相接收对方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22年
7.18

河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九地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

22年
7.31

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三地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

22年
8.28

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五地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

22年
10.27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

22年
10.28

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22年
11.7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十五地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22年
11.30

厦门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23年
1.20

上海市对全电发票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扩围。

23年
1.28

天津市、大连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五地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已扩围至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括: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大连市、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已扩围至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原文(上海市)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通告2023年第1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将上海市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

  二、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政策原文(天津市)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天津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二、天津市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天津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区、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四、天津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五、天津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天津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七、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八、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十、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三、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五、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十六、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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