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追查个人收款码近4年数据,还要补税?谣言!
临近3月1日,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新规即将实施,又有网传消息称,自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的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性收款。近4年的数据将被追查,一旦数额较大需按4.5%补税,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微信和支付宝均表示,以上说法为谣言。
据红星新闻报道,微信支付方面表示,根据财付通公司(即微信支付的主体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对新规的理解,3月1日之后,个人收款二维码仍可继续使用,其中部分具备明显经营行为的用户需按照规定升级为经营收款码,平台会在用户升级前会保留一段时间作为过渡期。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监管部门将会在近期公布明显经营行为的标准。如符合升级标准,微信收款助手将下发消息通知,未收到通知的用户不会受到影响。
02
3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系误读
2021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收款条码支付提出系列管理要求。
与此同时,条码支付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当时有消息称,“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这一消息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

11月27日,央行有关人士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说法系误读。
使用“码牌”或者打印封装的二维码的商户,需要向收款服务机构(如微信、支付宝等)申请转为商用收款码,但消费者日常支付体验和感受不会受到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主要由于近几年频发“跑分”、“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同时,个人账户并不计入商户经营资金,税务方面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个人收款码限制远程收款功能后,可能变成动态收款码,不再具备打印功能。如有扫码收款需要,可申请特约商户收款码。

据央视新闻报道,收款码分为个人和经营用收款码,其中,将受到约束的主要是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按照规定,个人静态收款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并将有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
上述报道称,对具有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要求为此类个人用户提供商户收款条码,提升对个人经营者的收单服务质量。
03
3月1日起个人存取5万元以上需要登记
从3月1日起,不仅个人二维码迎来新规,个人存取现金业务也将迎来新规。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当中,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

那么,具体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划重点!!!
一、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单位或个人身份存疑的,进行尽职调查。
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五)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二、金融机构办理以下业务,应当开展尽职调查
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三、个人银行账户存取超过这个数,要严查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经纪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
(三)向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类业务;
(五)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柜台业务;
(六)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其他证券业务。
五、保险公司,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和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六、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金融机构应当从六大方面审核
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时,应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关系、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因素。
八、对于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一)获取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的相关信息,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
(二)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三)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分析;
(四)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查和更新的频率;
(五)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金融机构无法完成尽职调查措施的,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绝交易,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根据风险情形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九、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红星经济新闻、会计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