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杨老师!公司有一临聘人员上班时受伤,劳动人事仲裁院调解书上注明:一次性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万元,作为对申请人致伤的一次性赔付。请问此笔支付的会计分录怎么写?还有这个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上述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规定,上述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