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4 号),自2020年起对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表格由以前《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表名变化
原表单名称《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申报主体变化
修改后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申报主体,仅保留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主体。
3.填报原理变化
修改后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将《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结合,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原理,将原来的原理以发生额“损益表”调整为以余额“资产负债表”。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如选择了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处理,则相关正常类贷款不能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另外,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1:甲公司具有财务公司金融牌照,受银保监会监管,其2024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30亿元,截至2023年末,甲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账载余额为3000万元,其中满足9号文件条件并已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额度为1500万元。根据86号公告规定,甲公司2024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00×1%-1500=1500(万元),即甲公司2024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1500万元。
实务中,当本期会计计提准备金与根据86号公告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金额不一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计算出来的允许税前扣除额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增时,在以后年度也应将负数计算在内,这集中体现在影响“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额。
案例2:乙财务公司2024年度由于风险资产减少,导致根据86号公告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准备金为-5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截至2023年末,实际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累计700万元,因此,在2025年度,乙公司在计算准予扣除的准备金时,公式中的“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应为700+(-500)=200(万元)。
案例3:A企业2023年贷款余额为15000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50万元,当年未发生贷款损失。2024年发生贷款损失17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0000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元。若不考虑递延所得税,则2024年的贷款损失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准备金=(10000×1%)-150=-50万元,应相应调增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A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170万元,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50万元,不足冲减的20万元可据实在计算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企业在申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填表情况如下:
1.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填写《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案例4:D银行2023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800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2000万元,但税收上允许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不含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下同)余额为100000万元,2023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限额为100000*1%=1000万元。2024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3500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4000万元,但税收上允许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00万元,2024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限额为200000*1%-1000=1000万元。该银行2024年度呆账损失会计核销金额为500万元,其中,当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可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性投资损失金额为400万元。
则该银行2024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如下(单位:万元):
1.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税务人员对A银行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开展专项检查,发现A银行对包括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福费廷垫款、汽车消费贷款补贴垫款、黄金租赁垫款、国内保理授信、国内保理预支价金-有追索权、国内保理预支价金-无追索权等在内的风险资产,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金。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因此,A银行对不属于政策列举范围的风险资产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对A银行2021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享受情况进行后续管理,根据资料显示,A银行向B企业采购“甲安全系统”,购买产品服务有效期为2年,合同有效期内由B企业提供技术支持,B企业对产品具有完全知识产权。A银行将该安全系统采购项目作为委托研发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9点: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A银行向B企业直接购买的产品不符合研发活动定义,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对甲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税收金额”包含了计提的理赔费用准备金。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因此,保险公司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不得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