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1.预缴纳税申报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汇算清缴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有两处及以上经 营所得的,还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职工: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职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业主、投资者、合伙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其他人员:除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外,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职工: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业主、投资者、合伙人: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营租赁方式: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方式: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公益性捐赠: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 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居民个人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5.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 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1. 收入总额: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 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 成本费用: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 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 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 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 申报表(C表)》。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2)自然灾害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 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90%。
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执行。
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内政发[2019]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授权,经研究,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止期限;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84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 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 第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 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 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例1】私营独资企业仅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且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个人费用及相关扣除项目
李某注册成立了某商店(私营独资企业),账册健全,2024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假定李某当年 度有取得综合所得):当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应扣除产品销售成本100万元,发生的产品销售费用20万元(发生广告宣传费8万元,无上年度结转)。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0.1万元。缴纳滞纳金0.2万元。支出管理费用35万元(其中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万元,新产品研发费用5万元,发放给投资者 每月工资0.5万元),不考虑职工三项经费。直接向单位困难职工林某捐赠2万元;为支持教育事业,向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捐赠3万元。利润总额39.7万元,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李某2024年已预缴5.46万元,2024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多少?
1.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200×15%=3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8万元,本年广告费8万元可据实扣除;
2. 税金:准予扣除0.1万元(增值税不得扣除),滞纳金0.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增加;
3.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60%=1.8万元;200×5‰=1万元,小于1.8万元,可税前扣除1万元,纳税调整增加2万元;
5. 投资者工资:每月0.5万元,全年6万元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增加;
6. 捐赠支出:直接捐赠给受赠个人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增加;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教育事业的现金3万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的30%,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7. 纳税调整增加额=0.2+2+6+2=10.2万元
8.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9.7+10.2-8=41.9万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元;
9.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19,000×30%-40,500=85,200元;
10.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85,200元×50% =42,600元
11. 李某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42,600-54,600=-12,000元。
【例2】个体工商户仅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
个体工商户钱某2024年全年利润总额20万元,累计取得经营所得24万元(已预缴8,500 元)。该纳税人2024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多少?(假定钱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
由于钱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因此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60,000-12,000=168,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 数10,500元
减免税额= (168,000×20%-10,500)×(1-50%)=11,550元
全年应纳税额= (168,000×20%-10,500)-11,550=11,550元
钱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11,550-8,500=3,050元
周某2016年在呼市兴办A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12月又和孙某在包头成立了B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60:40。
1. A企业2024年度利润总额10万元,累计经营所得14万元,周某已预缴税额2,500元;
2. B企业2024年度利润总额20万元,累计经营所得25万元,周某已预缴税额4,500元,孙某已预缴税额6,500元;
3. 假定2024年度周某未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为支援医疗事业,个人向呼市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选择在B企业汇算清缴时扣除;
4. 假定2024年度孙某有取得综合所得,并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个人费用及相关扣除项目。请问周某和孙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分别是多少?
1. A企业应在呼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填报B表。
周某2024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0,000 元、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60,000-12,000=68,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 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68,000×10%-1,500=5,3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5,300-2,500=2,800元
2. B企业应在长沙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报送B表。
(1)周某:2024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0,000 元、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60%-60,000-12,000-5,000=73,000元,适用税率10%,速 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3,000×10%-1,500=5,8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5,800-4,500=1,300元
(2)孙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40%=100,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3. 周某可以选择向广州或长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填报C表。
周某分别从A企业、B企业两处取得经营所得,从A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4万元,从B企业分得经 营所得15万元(25万元×60%),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全年只能扣除一 次,在计算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重复扣除。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68,000+73,000+60,000+12,000=213,000元,适用税率20% ,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额=213,000×20%-10,500=32,100元
周某年度汇总申报应补(退)税额=32,100-5,300-5,800=21,000元
上一期给大家普及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知识点,下面跟着琼小智一起来学扣缴端的操作吧!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软件下载: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点击【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工具】,点击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软件登录:下载注册后点击【申报密码登录】—输入申报密码后点击【登录】。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代扣代缴】模块【人员信息采集】,将投资者或法人信息采集并报送成功。
点击【经营所得】—【年度汇缴申报】—【修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明细数据,填写完毕点击【确定】—【提交申报】。
若投资者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可以双击下方“投资者信息”进行填写。
确认投资人纳税信息填写无误后,选中未申报数据,点击【提交申报】—【获取反馈】,查看申报状态。
申报成功后,点击【税款缴纳】,选择对应缴款方式进行缴款即可。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通过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行登录。
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经营所得(C表)】进入申报界面。
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系统自动获取税款所属期、被投资单位信息,汇算地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点击【下一步】。如自然人纳税人名下存在“被投资企业”经营所得B表未申报,则弹窗阻断,纳税人需要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经营所得B表申报后,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
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将根据历史申报数据,自动归集需要调增的数据,纳税人还可以额外补充需要调增的数据。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如需要补税的,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缴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在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2024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
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具体操作为例。
1.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输入单位所在地、纳税人识别号。

系统自动同步信息,核对后点击下一步。

备案办税人员信息。

设置数据自动备份(自行选择)。完成后点击立即体验。

【实名登录】需本单位开通办税权限的法人或财务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申报密码登录】初次登录需询问相关税务机关初始密码,登录后可修改。(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方式询问)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代扣代缴】模块【人员信息采集】,将投资者或法人信息采集并报送成功。

2.进入主页面,点击【经营所得】,选择【年度汇缴申报】,点击“修改”进行收入、费用信息确认填报,对修改后的数据进行“确定”。

3.点击【姓名栏】,弹出对话框,进行年度汇缴申报填写。

填写67行【减免税额】。

【减免事项】选择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减免税额自动带出。

4.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核对税款,无误后勾选,点击【提交申报】。

申报完成后点击【税费缴纳】,自行选择付款方式进行缴纳。

1.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路径:江苏省税务局-下载中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地址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2/4/1/art_15956_404775.html。安装时注意,选择【扣缴单位版】进行安装。
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反向开票”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五问答
1、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开票”并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当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为方便自然人出售者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提供了线上和线下两个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选择线上办理。纳税人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进行办理;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可就近至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便利化服务举措?
为进一步便利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提供了预填报的服务,自然人出售者姓名等基本信息、全年“反向开票”金额、已代办预缴税款金额等信息可以自动预填到申报表中,并自动计算税款,方便自然人出售者进行申报。
4、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对于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能够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成本费用】可选择“我无法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收入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将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款。
例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由于该自然人出售者未能获取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5%=1.5万元,适用经营所得5%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1.5×5%=0.07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1500元税款,因此可申请退税750元。
再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12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由于历史习惯原因,该自然人出售者尚未建账、缺少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5%=6万元,适用经营所得10%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为6×10%-0.15=0.4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6000元税款,因此可申请退税1500元。
又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49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2.45万元。该自然人出售者虽然正在积极按要求建账并收集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但是仍然缺少2024年度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90×5%=24.5万元,适用经营所得20%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24.5×20%-1.05=3.8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2.45万元税款,因此需要补税1.4万元。
5、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开票”的收入,还投资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开票”的收入外,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应在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来源:麒麟扒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