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指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哪些企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项目等;
2. 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所得减免”栏次选择对应项目,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连云港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