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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个税汇算清缴政策梳理

全面!个税汇算清缴政策梳理 财通税云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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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12月14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这两份文件,对汇算清缴的内容、方式、流程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对你的全年收入再做一次统计,然后对你所交过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一年来收入低的退税,收入高的要补缴。那么一年收入多少钱可以申请退税?补缴要交多少?


这次是中国个税史上首次汇算清缴,明年3月1日启动,总共分两步。


先是要“汇算”——就是将每个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收入)累加到一起重新核算应缴个税额度。


再是要“清缴”——纳税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完成2019年度的个税纳税。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说一说。毕竟,这事与我们许多人的钱袋子密切相关。


明确汇算清缴的具体计算公式


我们平时拿到手的四项收入,用专业词叫“源泉扣缴原则”(即雇主代扣)按3%—45%的七级累进税率扣税之后的收入,这个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相比,有可能多扣,也有可能少扣,所以需要重新计算。听上去有点抽象?咱们举个例子帮助理解:


假设王某一年的(法定扣除之后)工资收入是10万,另外累计还有10万的劳务报酬收入,在源泉扣缴的过程中,一共扣除了2.35万的个税,其中工资薪金扣税0.75万、劳务报酬扣税1.6万。按照新个税的规定,这两项都属于综合所得,因此合并之后的综合所得为18万,对应的是20%的税率,汇算后的应缴个税为1.9万。由于代扣的个税超过了应缴的个税,因此可以在清缴过程中退税0.45万。


如果王某还有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子女教育、住房支出、赡养老人等),那他收到的退税可能更多。用公式表示是这样: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性捐赠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详见:2020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是否每个人的个税收入都要重新计算呢?未必。有三类人群就不涉及前述清缴义务


第一类是只在一个单位领取一份工资,同时不存在其他三类综合所得收入,他们的个税在雇主代扣时,就已经是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足额扣缴了,并不存在多扣或者少扣的情况。


第二类是存在其他三类综合所得,但是年收入没有超过12万,1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这类人群的补税义务进行了免除。


第三类是年收入超过12万,同时存在其他三项收入,但是汇算后的补税金额低于400元,其补税义务也得到了免除。


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也极大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任务。当然,如果后两类涉及到退税的,依然可以正常享受。


如果在工资薪金之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收入,就有可能涉及到清缴义务。对这部分人来说,谁要补缴、谁要退税呢?


如果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收入不是太多,同时工资薪金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以内,主要是退税。


反之,若工资薪金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万,或者三项综合所得太多,就可能需要补缴个税。


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征求意见稿》对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进行了细化,列举的口径也和列举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相呼应: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

1、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4、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

5、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6、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7、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8、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再次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和范围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首先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 要求纳税人自行汇总全年收入,变相明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律关系。


汇算清缴的范围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明确了“取得”的概念,即使2019年1月1日取得的是2018年11月的工资,也属于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围;明确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明确不包括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首次明确简易申报和便捷退税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提供便捷的补税渠道


《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包括支付宝、微信等常用支付手段·尚未明确扣缴义务人代理年度汇算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上述便捷的个人支付方式。


明确在一定范围内扣缴义务人应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扣缴义务人“应当”为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前提是“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额外负担和法律风险,从合规性角度考虑,建议提前准备2019年度工资薪金及连续性劳务报酬的相关发放和申报个税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2020年2月之前)将数据提供给纳税人;结合公司内部情况,考虑集中汇算清缴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流程;和纳税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讲解汇算清缴政策,介绍集中汇算清缴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


国投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即将到来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宜,为客户提供员工现场宣讲会、政策深度研讨会、员工专属热线咨询以及常年个人所得税顾问服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未雨绸缪,让每位员工都能充分享受到此次个税改革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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