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
春节期间迅速蔓延到全国。
口罩等防疫物品一夜之间供不应求。
朋友圈里都在求口罩,
微博热搜也是表示口罩买不到!
于是乎,
部分企业为了关怀员工健康,防控疫情,
为员工们贴心送上了口罩……
那么,问题来了!
No.1 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口罩等防疫物品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怎么扣?
No.2 是否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是否并入社保基数?
No.3 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属于什么扣除项目?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 我们认为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口罩等防疫物品,属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资,应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是直接向员工发放,员工可以带回家,供自己和家人使用,应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是否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是否并入社保缴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04月14日以答复纳税人问题的方式回复: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鲜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 我们认为:
(1)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口罩等防疫物品,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属于直接向员工个人发放,员工可以带回家,供自己和家人使用的口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上述规定(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二)(三)的规定,发放给员工的口罩等防疫物品,无论属于劳动保护用品还是职工福利(医疗卫生费),都不并入社保缴费基数。
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我们认为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口罩等防疫物品,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属于直接向员工个人发放,员工可以带回家,供自己和家人使用,属于集体福利,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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