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份疑问)
公司支付员工宿舍的电费,只能取得抬头为房东名称的电费发票,
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公司为员工租赁宿舍而发生的电费支出,应按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若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可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取得国家电网开给房东的发票,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按规定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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