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有的人2019年取得的收入2021年才清税,您知道为什么吗?

有的人2019年取得的收入2021年才清税,您知道为什么吗? 税律风云
2020-06-09
1
导读:贴心的小必为您解答!



注意啦…!

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只剩下最后一个月了!



还没完成汇算清缴的您可得抓紧时间啦!



但是!并非所有2019年取得的综合所得都需要在2020年完成汇算清缴,有的收入应该在2021年才进行清税


您知道为什么吗?


  不妨跟着小必来涨涨见识吧!

说不定您也是其中一员呢~




💡

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高管在重庆公司任职,在2019年同时被香港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拿两份薪酬。


本年度迎来了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该高管面对新个税新要求新挑战,向我们咨询正确的汇算清缴打开方式。



💡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九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香港税务条例》第一部第二条:


“课税年度”指任何一年由四月一日起计之十二个月期间;“课税年度前一年”指该课税年度前截至三月三十一日为止之十二个月期间。



💡

案例解析


众所周知,我国境内的纳税年度是根据公历年度来的。也就是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对2019年的综合所得收入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拉通清算。而香港的税制不同,从2019年4月1月至2020年3月31日,才是香港的一个纳税年度。




既然如此,那该高管从香港取得的董事费收入的纳税年度应该按境内的算法还是香港的算法呢?




  答案是两者兼顾




具体来说,就是先看收入取得地香港的纳税年度,即该高管2019年1-3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在香港属于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而2019年4-12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在香港属于另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


接下来,再看对应的境内纳税年度,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天为准归入境内纳税年度,即该高管2019年1-3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在香港所属的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2019年3月31日,对应境内2019年纳税年度,归属于2019年取得的收入,而2019年4-12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在香港所属的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2020年3月31日,对应境内2020年纳税年度,归属于2020年取得的收入。


因此,本年对纳税年度2019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时,该高管的香港董事费收入仅需申报2019年1-3月取得的部分,剩余2019年4-12月取得的部分应延迟至2021年才清税!




如果您有以上情况,未注意到这个“文字游戏”,也别着急,本次汇算清缴期还剩下最后一个月!还来得及纠正错误,更正申报!


也欢迎联系我们,让我们为您答疑解惑,保驾护航!







你正在为纳税申报发愁吗?


税收筹划也让你叫苦连连?


《税务事项通知书》竟让你压力山大?



【2020税律风云会员专属群】

 来咯!



不分行业,不分税种,只为给你一个财税的清醒认知。扫描下图二维码或后台回复“会员”,联系小助手即刻进入会员专属群,开始你专属的税务之旅吧!



— END —

本文属作者原创,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对非法转载者,作者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的权利。

图源说明:部分图片版权购买自创客贴,在此向原作者致谢,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所使用的图片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仍有部分图片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处理,感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税律风云
1234
内容 1176
粉丝 0
税律风云 1234
总阅读43
粉丝0
内容1.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