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T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业务资质的外贸企业,通过中间人Q介绍,与YX公司约定,为YX公司代为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每出口一美元货物,从中收取人民币5分的佣金,出口收汇后YFT公司扣除佣金再向YX公司支付货款。业务由Q具体操作,外商也由Q联系接洽,整个过程中,YFT公司未与YX公司和外商进行过实质性接触。
*贴心的关系图
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YX公司向YFT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总计29笔虚假业务,出口额达800万美元。税务机关审理后,决定追缴YFT公司骗取的已退税款600万元,剩余未退税款250万元不予退税,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具体案情详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5行终101号”文书。
什么是自营出口?
通俗来说,对于外贸企业,自行购入货物,再自行联系外商,获取订单,对外出口销售,自行管理,自行报关,即为自营出口。自营出口,是由自营的外贸企业直接申请退税。
什么是代理出口?
通俗来说,货物是委托方的,外贸企业不对货物承担任何风险责任,通常不垫付资金,收到外商支付的货款后才会支付给委托方,仅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利用自己的出口资质代为办理报关等事宜,即为代理出口。代理出口,退税款是直接退到委托方账户的。
那YFT公司究竟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呢?
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虽然YFT公司以自营出口的名义报关并申请退税,但是YFT公司仅收取佣金,先收汇后付货款,不承担货物风险,且仅通过中间人办理业务,未与YX公司及外商进行实质性接触,实质上应为代理业务。YFT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四自三不见”不规范业务,也被称为“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根据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7)项相关规定,该类名义上自营,实质是他人操纵经营的业务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应视同内销货物按规定纳税。
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保管,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四自三不见"业务
不管是“假自营真代理”业务,还是“假代理真自营”业务,均为不合规业务,在出口退税方面均存在巨大的风险,往往还伴随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不仅不能享受退税政策,还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单位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人员受到刑事处分。
以上分析针对的是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及真实业务与出口申报不符的情况,或委托方没有出口退税资质的情况。事实上,还有很多委托方自己是有出口退税资质的,业务也是真实发生的,但是出于资金、监管和报关审批等多方面的考虑,会委托各方面资质更好、信用等级更高的企业以自营的名义代为办理出口退税。
小必认为,这种情况下,虽然符合“假自营真代理”业务的外在形式,但交易双方都并非主观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实质上对国家税收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侵害,受托方将退税款支付给委托方的行为也仅仅是双方对收益的再分配约定。因此,这种情况不应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出口退税权应得到保障。对此有兴趣的朋友还可以参考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出具的“【2013】民提字第73号”文书。
综上所述
出口外贸企业应谨慎分析自身的出口业务类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判断是否符合代办退税条件,警惕出口退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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