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果贵公司从事进口内销业务,您是否经历过这样的困局:
同一批货物,同一笔交易👉
海关说:
“进口采购价偏低,应重新估价,将完税价格调增。”
税务机关说:
“进口采购价偏高,应进行特殊纳税调整,将完税价格调减。”
尤其是当您进口货物还伴随着特许权使用费安排时,可能会出现特许权使用费遭遇双重征税的情况,即海关认定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而税务机关则要求特许权使用费在对外非贸付汇时就缴纳预提所得税及增值税,甚至税务机关可能认定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不具备交易实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联交易是海关与税务机关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虽然他们都以公允交易价值为目标,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准,然而出发点与关注点的不同导致他们估价原则的不同,对同一交易甚至可能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
● 海关负责征收的是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越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则越高。
因此,对于海关来说,他们关注的是纳税人压低进口价格的风险,他们关注的是每一笔进口交易的价格与毛利润,他们以WTO估价协定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政策的规定进行监管。
如前文提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若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且支付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构成从买方处取得进口货物的条件,则海关很可能认为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包含该笔特许权使用费,即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是企业所得税和非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越低,境内创造的利润则越高,企业所得税则越高。
因此,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他们关注的是纳税人抬高进口价格以增大成本的风险,他们关注的是企业的年度经营情况与净利润,他们遵循OECD指导方针,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等政策的规定进行监管。
如前文提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若买方不会因特许权使用费实际得益,或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非关联方不愿意为此买单,则税务机关很可能认为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此实施纳税调整,甚至不允许买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首先,企业应梳理自身的跨境关联交易业务需求,尽可能避免与进口业务直接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安排或其它名目的非贸付汇安排,以降低被海关与税务机关双重征税的风险。
✔ 其次,企业应留存交易相关的一系列支持性文档,包括自家企业的材料,及境外关联方的材料,为证明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做好充分的准备。
✔ 再次,企业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时,也要兼顾海关的潜在需求,如关注进口交易的销售环境等差异因素。
✔ 最后,企业可以考虑合理运用政府服务工具,可与税务机关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向海关申请预裁定,以降低企业的合规性风险。
海关VS税务机关
企业如何夹缝求生?
进口关联交易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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