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金融商品,通常以股权形式取得,以股票形式卖出。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行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近年来,其解禁转让数额和频率也在逐步增加,因此解禁后转让的限售股增值税如何计算,逐步成为企业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点。
鉴于实务中限售股形成原因复杂,本文针对不同类别进行分析,因为现行政策尚不完善,未完全覆盖所有类型限售股,因此小必提醒纳税人有必要及时关注、掌握最新规定,并做好后续的税会处理。
限售股是指在一定时限内被限制转让的公司股份。一般而言,对于企业投资者,国内证券市场上的限售股主要包括:
01
股改限售股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且附带限售期的流通股(含股票复牌日至公开日期内由所述股份滋生的送、转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
02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包括新股限售股和机构配售限售股,即对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由于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因此被称之为限售股。对于IPO限售股,一般情况下,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
03
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发行股份形成的限售股。
04
其他限售股
指上市公司因定向增发、实施股权激励等原因形成的限售股。
05
送股及转股限售股
上述限售股所孳生的送、转股形成的限售股。
01
单位征税、个人免税
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企业性单位,比如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伙企业等,另外一类为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依据53号公告规定单位转让限售股的行为是应税的,而依据36号文附件4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是免税的。
💡 由此可见,常见的持股主体企业、投资公司、企业型以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等转让限售股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资管产品(一般理解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不是法人和流转税纳税主体,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人。
针对以上限售股,其解禁后转让时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买入价的确认至关重要,下面对不同类型限售股涉及的买入价确认方式进行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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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出现多次停牌的,以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为准(详见2019年31号公告)。这里需要注意导致停牌的事项必须是同一项重大资产重组。
② 按照53号公告确认的买入价,低于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作为买入价。这种“孰高原则”确认买入价的方法,对纳税人无疑是种利好。(具体见2020年9号公告)
③ 一般情况下,在限售股解禁前,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同原始股;
④ 对于限售股解禁后,原始股孳生的送转股暂无明确政策规定,小必比较认同税务研究2018中叶美萍、陈玉琢、姜新录等老师的看法,将转股分为股本溢价类和非股本溢价类,股本溢价类转股可以将买入价确定为0,或者原始股买入价摊薄的方式,非股本溢价类和送股类似,等同于先进行利润分配,后转增股本,按照股票面值确认(一般为1元/股)。也有人认为,解禁后的送转股对应的买入股不区分情况,均按照0确认。
⑤ 为了规避税收风险,有效减轻税负,实务中很多企业会选择在解禁前进行高送转的情况。
会计上,企业持有限售股,按照不同情形,可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参照财会〔2016〕22号,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 在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 年末,累计的转让损失不能结转至下一年,需将该科目对应的借方余额转回,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上是限售股在现行政策下的增值税处理方式,虽然政策在一步步增加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实务中无据可依的情形,比如:
对于以上等问题,目前实务中均存在很大争议,而税企双方理解方式的不同,很有可能导致重大税负差异,因此我们期待后续政策能够持续更新完善,给纳税人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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