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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中的税收规划(1)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规划(1) 税律风云
2020-12-30
2
导读:利润分配中的税收规划有哪些技巧呢?小必带您了解一下!



利润分配想必是和众多人息息相关的,其中的税收规划更直接关乎个人利益。鉴于市面上各种手段滥用以致引发的税收风险屡见不鲜,本来中性的“筹划”一词已被妖魔化,小必不愿被“同流合污”,这里提到的可是褒义的税收规划。


根据合适的利润分配方式、合理的分配时间和金额,小必总结利润分配中的税收规划主要有以下技巧:



目前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现金股利、送股和转增资本。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必就给大家自编自导个小案例,并结合案例分析其中的税收奥秘:


2020年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高光时刻,A公司为一家新能源汽车上市公司,总股数1亿(面值1元),平均持股期限预计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当前股价45元/股,年底之际拟给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金额1000万,考虑按照上述三种形式:


1

若派发现金股利,10派1

会计处理如下: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

应付股利1000

应付股利1000

银行存款1000


 若股东为个人  则适用财税(2012)85号的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假设股东全部为个人 粗略一算预计个人股东需缴纳100(10000/10*1*20%*50%=100)万的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若股东为居民企业 则适用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若采用送股形式,即发放股票股利,10送1 

会计处理如下: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OR盈余公积)1000

股本1000


 若股东为个人  此种形式仍需A公司代扣代缴100万个人所得税(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股东们而言手上的股票变为1.1亿股,如果股票准备将持有的股票卖掉,则股票转让可扣除的原值为1.1亿。


 若股东为居民企业   仍适用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若采用转增形式,10送1,增加1000万股股票

账务处理如下:


资本公积1000

股本1000


 若股东为个人   此种形式,A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转股”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作区别对待。并且对于股东们而言手上的股票变为1.1亿股,如果股票准备将持有的股票卖掉,则股票转让可扣除的原值仍为1亿,不过流通股孳生的送转股属于流通股,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限售股孳生的送转股属于限售股,按照限售股转让所得的相关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若股东为居民企业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通过上述三种利润分配形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

三种形式相比,就上市公司而言,直接发放现金股利,会使公司流出大量的现金,而送股和转增股本可以使公司留有大量的现金,便于公司发展,满足追加投资的需要。还可以使公司股价保持在: 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以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就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而言呢,如果持有的是流通股股票,现金股利和送股,税负无差异(适用财税(2012)85号的政策)。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则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解禁后按照上述流通股政策执行,但是转让限售股环节的税负则存在差异,如上述案例中,现金股利的情形下,可扣除的财产原值为1亿,而送股的情形下,可扣除的原值为1.1亿。


就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而言,税负并无差别。



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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