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肖蓓
出品 | 必信天诚税务师事务所
愚公成功移山之后名声大噪,想要趁此机会干一番大事业的他成立了“太行房地产有限公司”,决定自建开发商品房。
为了修建房屋,愚公向“土地神”购置了建筑用地,并向“天庭银行”借入了一笔资金。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由于公司初具规模,愚公修整了一段时间,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也未开始。在此期间,愚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始终弄不明白。
Q1
我们的借款费用是否应该进行资本化呢?
Q2
我们应该什么时候开始资本化呢?
Q3
利息费用资本化对我们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呢?
愚公听说小必是个百事通,因此辗转托人找到了小必,向小必进行了咨询。
首先,我们应该弄清楚的是,太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借款费用是否应该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借款费用如果可以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不属于此类的借款费用,应以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及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商品房是由愚公自建开发的,是需要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因此在商品房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借款利息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但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我们可以参考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来确认资本化的开始时点。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借款费用才能予以资本化。
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但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的利息费用处理需要进行特别分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12号-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的审计》对这一点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对于房地产项目而言,发生如挖坑、打桩等物理上的开工才能作为构建活动开始的唯一标志,在满足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并且已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当发生了勘察设计活动时,也可以将其视为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以上三个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相关借款费用就不能资本化。
对于太行房地产有限公司而言,购置建设用地标志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支付利息标志着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但由于愚公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也没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为购置建设用地已发生了支出,也不应当将其认为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发生,因此暂不具备开始资本化的条件。
而当愚公修整完毕,开始动工兴建房屋,如开始进行勘察设计活动或者如上所说的物理上的开工后,我们就可以将开工时点作为利息资本化的开始时点了。
那么是否资本化,以及资本化的开始时点对企业所得税到底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我们可以了解到:不需要进行资本化的利息可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意味着可以当期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应予以资本化的用于项目开发的借款利息,则应计入开发成本,意味着当年度不能税前扣除。
某些企业为了增加当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推迟税款的缴纳,通过将本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化,将其当期扣除。这样的做法违反税法规定,面临着补税及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另一些企业存在着较高的借款利息费用,大量的费用会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因此为了平滑业绩,选择不适当地利用利息资本化来粉饰业绩,导致会计报表失真。
因此,利息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尤为重要,因为他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及时、合理的将利息进行资本化,而不是投机取巧以推迟、逃避税款的缴纳或是平滑业绩,导致会计报表失真,这些做法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
愚公听了小必的一番话
成功get了
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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